《上海市农业农村行政执法裁量规则》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国家和本市对于行政裁量基准提出更高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后,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出台本市的落实意见,提出市级行政机关要负责制定本系统行政执法事项的裁量权基准,明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七类行政执法事项裁量权基准的内容、适用和管理要求。本市农业农村领域原裁量基准(表)仅限于行政处罚事项,有待进一步拓宽事项范围并明确具体规则。
(二)制定裁量规则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任务
在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行使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权力,不但应当于法有据,更应合理、适当行使。《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 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明确要求各部门完善行政裁量有关制度。制定本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裁量规则有利于行政执法活动标准统一、程序规范,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三)本市农业农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需要修订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具有成熟的工作基础,市农业农村委(原市农委)自2014年起在动物卫生监管领域试点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在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成立后,2020年印发《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管理等11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随着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部分裁量基准所对应的义务责任条款发生变化,执法环境和监管重点也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需要进行修订调整。
二、制定过程
2023年,市农业农村委对现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涉及与上位法之间的不一致条款进行了比对梳理,并通过座谈、电话、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各农业综合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的需求和建议。2024年9月-11月,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新要求,结合执法实际,起草了《上海市农业农村行政执法裁量规则》,并修订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通过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后,经市农业农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上海市农业农村行政执法裁量规则》正文设五部分,共三十一条;附件为12个细分条线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一)明确裁量规则普适要求
第一章总则明确本市农业行政执法裁量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告知义务以及农业农村部基准的效力等。需要指出的是,本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由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统一行使,此三类事项具有高度关联性,通过一个文件统一作出规定具有必要性和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明确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裁量规则
第二章根据今年本市涉企行政检查的新要求,明确行政检查定义和类型、检查计划制定要求、入企检查规范程序、检查结果处理方式以及专业人员协作性质等。在裁量内容方面,要推行“风险+信用”分级分类检查模式,并对检查频次作了原则性规定。
第四章明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则、人员、查封扣押顺序以及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总体要求审慎对待行政强制措施。
(三)进一步细化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第三章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模式、裁量因素以及裁量基准表作用。在行政处罚法的框架内,对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情形以及对应罚款的确认方式作出细化规定。
为了使行政处罚裁量更科学合理、更精细化,裁量步骤主要分为两步:第一步,对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以及裁量因素,判断违法行为情节属于较轻、较重还是严重,定位细分阶次对应的处罚内容;第二步,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由此确定拟罚款金额。
(四)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对2020年出台的11件行政处罚基准表做了整理,按12个领域进行划分,遵循管用有效原则,剔除部分近年来本市未发生过的违法行为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修正相关事项的义务责任条款,修订细化阶次对应情形和处罚内容。裁量基准表中所列裁量因素以客观因素为主,便于在适用过程中衔接前述裁量步骤第一步。
- 相关稿件:
- 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农村行政执法裁量规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