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评定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2013年12月28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产增养殖生产发展的需要和自然条件及种质资源特点,合理布局和建设水产原、良种场。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选育、培育水产优良新品种。
二、起草过程
2019年12月,市农业农村委按照要求制定并发布了《上海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认定办法》(沪农委规〔2019〕21号),该文件自2020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2024年4月,市农业农村委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年度例行清理,渔业管理处对《上海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认定办法》提出修改后重新发文的意见。4-7月向9位水产专家、9个区农业农村委、8家市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和1家市属企业征求意见,经研究,充分吸取了相关意见。7-11月份,法规处对修正后的《新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
三、主要内容
一是评定对象。评定对象为经本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列入渔业投资计划的水产原、良种场,自有或社会资金建设的原良种繁育场。另外获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两年(含)以上,符合本市水产原、良种场规划布局,自愿要求升格的水产苗种场。
二是评定内容。主要包括生产基本条件(环境、基础设施、仪器设备等)、生产技术条件(管理、生产人员文化程度或相应的技术职称、操作技能等)、原种和良种质量、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等。
三是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申请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单位概况(单位名称、性质、编制、经费来源等批复文件,全场职工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名册);水产原、良种及其他产品的生产情况、经营状况;亲本引进或采集的原始凭证、水质检测报告;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工作总结;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其他材料(营业执照、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有关权属证明)、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提供《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证明、用户反馈信息、场区平面图、区级主管单位审查转报函等)。
四是评定程序。主要包括原、良种场向场址所在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审查申请材料后签署初评意见,上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考评小组进行综合考评。
考评得分超过80分(含)为合格。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示无异议后,由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发文批复为市级场(有效期5年)。考评得分小于80分的场,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将根据考评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其限期改进。到期仍不达标者,取消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的等级。
五是复查管理。自评定合格批准之日起,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将不定期对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的原、良种产品质量进行抽检。市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当不迟于其期限届满前3个月通过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向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复查考评参照评定表格内容进行。对复查不达标的场取消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等级。因迁址、改扩建等情况暂不能接受复查的场,可以通过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向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提出暂缓复查申请,暂缓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暂缓期内中止其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等级。
六是《新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