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持续推进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产生日期:2024-10-08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为加快农业机械结构调整,提升农机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 号)和《关于发布〈上海市鼓励国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沪环大气〔2024〕116 号),结合本市农机装备实际,制订了《上海市持续推进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对《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加快本市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进度,推进本市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和《上海市鼓励国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工作方案》的要求,需要尽快制订相应的补贴政策,进一步调整报废补贴机具种类、优化补贴标准、完善操作程序,提升政策效能。

 二、起草过程

  6月-7月,市农业农村委相关部门开展了老旧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范围、机具种类、报废条件调研及补贴标准测算等相关工作,形成了《实施方案》初稿。8月中旬,征求市财政局、市商务委等相关部门意见,并通知各涉农区及市属有关单位广泛征求基层农机管理、安全监理、执法等部门工作人员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意见。8月下旬,委分管领导组织召开专题会,对《实施方案》制订工作进行研究,听取相关处室、单位意见。根据各方意见建议,对《实施方案》初稿作了数次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提出了报废补贴总体要求,明确了补贴对象、补贴种类、报废条件、补贴标准、操作程序等主要内容,并强调了保障措施。

  (一)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补贴对象为本市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种类和报废条件

  补贴报废农机种类为拖拉机、谷物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水稻直播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谷物(粮食)干燥机。申请补贴的报废农机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提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废并申请补贴:

  1.拖拉机、谷物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水稻直播机报废年限等技术条件参照相关国标或行业标准。

  2.未达到报废年限等技术条件的国二排放标准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谷物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

  3.谷物(粮食)干燥机报废年限等技术条件参照《粮食干燥机运行安全技术条件》(NY 1644-2008),使用年限大于10年。

  4.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申领要以购置新设备为前提。

  5.对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等情况的农机,允许申请报废。

  (三)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补贴与更新补贴两部分构成。农机报废实行定额补贴,其中拖拉机、谷物联合收割机和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按农、财两部发布的最高报废补贴额执行,水稻插秧机、水稻直播机、和谷物(粮食)干燥机的报废补贴标准原则上按照同类型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的30%测算确定,并综合考虑运输拆解成本和残值等因素确定。更新补贴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规定执行。

  (四)回收拆解单位

  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单位由市农业农村委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农、财两部工作要求向社会公布。回收单位应当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并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

  (五)操作程序

  一是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单位。回收单位向区农业农村委、市属有关单位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区农业农村委、市属有关单位对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二是注销登记。机主持相关证件到区农业农村委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三是兑现补贴。机主提出补贴申请,区农业农村委、市属有关单位会同财政部门经审核、公示等程序后,发放补贴。

  (六)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农业、财政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细化完善管理措施,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加强报废补贴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二是注重便民服务。开展政策宣贯,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建立补贴资金监管机制,严查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四是及时报送信息。加强进度统计分析,做好半年和全年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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