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的政策解读

产生日期:2024-07-02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一、制定背景

  国家对列入目录的29种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管理,没有列入目录的其他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处于空白状态。本市一些优势特色作物如蔬菜、瓜果、食用菌、花卉等,都没有列入登记目录,市场上以次充好、一品多名、假冒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育种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农民利益受损等诸多问题。因此,亟待加强此类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正面引导农民选种,加快本市优势特色的非主要农作物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应用。2023年11月1日,《上海市种子条例》正式实施,第三十条第二款明确:“未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选育者可以向市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品种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上海市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上海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以下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第一阶段,成立起草组制定工作计划。2023年11月,成立由我委种业处、法规处、市农技中心等部门单位组成的起草组,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通知要求,制定《办法》起草工作计划。第二阶段,开展调查研究形成征求意见稿。2023年11月-2024年2月,起草组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梳理本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工作基础,学习浙江、江苏、广东等兄弟省先进经验,研究形成《办法(讨论稿)》,三次召开会议对《办法(讨论稿)》进行修改,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阶段,征求意见完善内容。2024年3月-4月上旬,征求本市种业科研单位、种子企业的意见建议,并召开专家论证会;2024年4月11日,通过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政务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0天,同时书面征求江苏、浙江、安徽三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第四阶段,主任办公会讨论。2024年6月4日经我委2024年第9次主任办公会对《办法(送审稿)》进行讨论并通过。

  三、主要内容

  《办法》起草遵循的原则:一是激励育种创新。落实《上海市种子条例》,发挥品种认定指挥棒作用,科学、公正、及时地对本市未列入国家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进行认定,激励育种创新,加快本市优势特色的非主要农作物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应用。二是体现上海特色。依托本市种业创新优势,通过《办法》的实施,加强本市蔬菜、瓜果、食用菌、花卉等优势特色作物品种管理,强化种源保障,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多元化的优质农产品消费需求。三是注重种子全程管理。对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选育、试验、认定及撤销等进行全链条管理,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正面引导农民选种,保障用种安全。

  《办法》共十八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认定受理机构、认定申请和受理、认定与公告、监督管理、长三角一体化等方面内容。

  第一至第四条: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申请原则。本《办法》是依据《上海市种子条例》制定,申请者可自愿申请29种登记目录外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

  第五条:明确认定受理机构。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开展本市行政区内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和标准制定,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至第九条:申请和受理。指出认定主体可对具备农作物品种特性、命名规范的新选育或改良的品种申请认定,规定了品种认定申报材料范围、受理时间和受理方式。

  第十至第十三条:认定与公告。明确认定组织方式、认定程序,规定认定品种须提交标准样品,确保认定科学、公正、严肃。提出认定事后监管措施,及时撤销相关不符合认定要求的品种,确保用种安全。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要求品种申请、试验、测试、鉴定承担单位与个人应当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确保数据可追溯。

  第十五条:推进长三角区域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一体化管理。

  第十六至第十八条:明确经费保障和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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