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产生日期:2024-01-11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为进一步盘活土地补偿费资金,增强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动力,农经处、农经站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处反复研讨,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是盘活存量资金的需要。去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分类梳理历年沉淀在银行账户上的集体土地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金,通过镇经济联合社对存量集体资金进行归集,由区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公司依照约定统筹使用。”二是原有土地补偿费指导意见已到期。2017年3月31日,市农委印发《关于延长<关于加强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管理监督的指导意见>有效期的通知》(沪农委〔2017〕62号),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4月27日。因此,需要修订完善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办法,明确土地补偿费新的管理主体、使用用途等规定,进一步强化土地补偿费监管。

 二、起草过程

  2022年6月28日,针对土地补偿费指导意见到期后如何修订,农经处、农经站赴市财政局农业处沟通本市土地补偿费管理情况,农业处原则同意进行修订。今年年初,我们对土地补偿费进行了专题调研,形成《指导意见(初稿)》。今年6月28日,我们与市财政局农业处进行了专题研讨。8月上旬,征求市财政局、纪委、审计局等部门和各涉农区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指导意见》。8月29日-9月28日,在我委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反馈意见1条,经研究,未采纳并向该市民进行了解释。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5个方面、13条政策措施:

  (一)明确土地补偿费管理主体。一是统一管理。土地补偿费实行乡镇经济联合社统一代管。二是管理要求。乡镇经济联合社应当开设土地补偿费银行专用账户,严格实行专款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按镇(乡)、村、组分级核算。三是清理界定。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对历年代管、村自管的土地补偿费开展清理和专项审计,清理后的土地补偿费明确镇、村、组各自权属。

  (二)严格土地补偿费权属管理。一是归属管理。组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土地补偿费,40%划归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30%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30%划归镇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分配处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时,从土地补偿费总额中按5%至10%的比例提取统筹基金,用于解决撤制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剩余部分可货币化全部量化到成员个人。

  (三)规范土地补偿费使用用途。一是使用原则。镇、村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留归组级的土地补偿费原则上用于购买国债、银行定期存款。二是规范程序。土地补偿费进行投资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做好投资风险评估,并向乡镇人民政府预审,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后,投到区或镇级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平台。三是收益使用。土地补偿费通过活期取得的利息仍作为土地补偿费资金管理。土地补偿费通过定期存款、投资方式取得的年度收益可作为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年收益。

  (四)加强土地补偿费档案管理。一是移交历史档案。乡镇财政、规建等单位要将土地补偿费托管台账和档案资料移交至乡镇经济联合社。二是健全台账档案。乡镇经济联合社托管土地补偿费之后,乡镇经济联合社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做好土地补偿费原始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归档工作。

  (五)完善土地补偿费监督机制。一是强化平台监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土地补偿费收支情况录入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及时向成员公开,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和成员以及各级农经机构监督。二是强化属地监管。区农业农村委要加强对土地补偿费的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土地补偿费监督的主体职责。三是强化部门监督。各区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健全对土地补偿费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等联动监督机制。

  四、需要说明的事项

  此版《指导意见》与《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6〕34号)中的土地补偿费规定,有一个变化,即提前明确土地补偿费归属。《指导意见》明确,土地补偿费清理后,将现有的土地补偿费按4:3:3明确归属,能够确保将来投资时权属清晰;而96年34号文件明确,撤队时才按4:3:3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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