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防疫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2022年12月1日,新修订的《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正式施行,其中规定“本市对动物诊疗机构实施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制定”,对市农业农村委制定本规范性文件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根据市人大常委办公厅《关于请落实有关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函》的工作要求,我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起草了《上海市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防疫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2年12月,启动《办法》的制定工作。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处会同法规处和委执法总队成立起草小组,经多次交流座谈和实地调研,在充分听取市、区两级执法部门基层执法人员和部分行政相对人的需求和建议的基础上,于2023年3月形成了《办法》初稿。4月,市农业农村委向各区农业农村委、中心城区市场监管局、宠物业行业协会、行政相对人广泛征求意见;6月,征求委法律顾问意见,通过政务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7月,根据相关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9月,经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最终形成《办法》送审稿。2023年10月27日,《办法》经市农业农村委2023年第2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23条,分为职责分工、量化分级办法、监督检查要求、量化分级结果运用4个方面。
(一)职责分工。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动物诊疗机构量化分级的管理和督查指导,制定《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防疫监督量化评分表》。各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动物诊疗机构量化分级管理和评分,确定等级,现场公示动态等级,并将季度、年度评分结果上报至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上报的分数及评定结果进行汇总、审核,并公示最终评定结果。
(二)量化分级办法。根据确定的日常监督频次,对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满半年以上的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防疫、公示情况、人员配备、诊疗活动、兽药使用、档案记录”六类状况等进行评估分级。“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防疫监督量化评分表”(附件1)对六类要求进行了细化,制定了评分细则和分值。
评级结果分为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由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出具相应的评级报告并予以公示。动态等级结果由各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在每次评级后,公示于张贴在动物诊疗机构显著位置的“动物防疫监督公示牌”(附件2)。年度等级为对动物诊疗机构全年动态等级结果计算平均分值确定的等级结果。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均分为优秀(A)、良好(B)、一般(C)、不合格四个等级。年度等级结果由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报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经核实汇总后予以网上公示。
为督促动物诊疗机构提高诊疗工作水平,鼓励动物诊疗机构及时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设置等级调整。允许动物诊疗机构在动态等级评为较低等级的情况下,经过整改后申请复查一次,复查结果达到较高等级的,动态等级调整到复查后的等级。
(三)监督检查要求。执法人员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填写“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防疫监督量化评分表”(附件1),当场向动物诊疗机构反馈结果。及时处理在评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量化分级监督检查评估过程中,发现动物诊疗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按法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对发现违法行为不在职能范围内的,应移送相关部门。此外,针对动物诊疗机构医疗纠纷信访问题,新设“执业兽医遵守执业诊疗行为公约以及执业兽医执业能力”评分标准,进一步规范执业兽医诊疗行为。
(四)量化分级结果运用。通过量化分级管理,一是强化了监督执法,确定了监管重点。根据上年度等级结果,确定本年度各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检查的最低频次,对较低等级的动物诊疗机构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强化监督执法。二是完善了痕迹管理,形成了通告机制。通过监督检查,完善各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管档案,实现对各类执法文书、基础数据、统计信息、宣传培训、日常监管等内容的痕迹管理,并在市、区两级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年度工作总结会议中予以通告。三是有利于年度评审管理。年度评级结果将作为狂犬病免疫点认定和考核等评审工作的参考依据。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