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细则》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近年来,强对流、台风等极端天气多发频发,给农业生产和地产农产品稳产保供带来很大影响。为有效减少农民因灾损失,稳住农民种植积极性,确保本市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根据《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22〕5号)、《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79号)有关要求,需制定《上海市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细则》,进一步规范救灾资金使用管理。
二、起草过程
市农业农村委自2022年9月起启动政策制定工作,期间多次与市财政局农业处、委内相关处室讨论,于11月份基本完成文件草拟工作。
2022年11月23日、12月8日,陆峥嵘副主任先后两次组织召开专题会,研究讨论细则制定工作,形成《管理细则》初稿。
2023年1月3日-6日,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书面征求嘉定区、奉贤区、松江区,光明食品集团,部分涉农企业代表意见建议。
2-3月,市农业农村委就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启动等事宜,与市财政局多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基本达成一致意见。
2023年3月20日,《管理细则》经市农业农村委2023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该《管理细则》共有5章20条,由总则、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资金启动分配与下达、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督、附则等内容组成。
第一章 总则。有5条。主要对细则制定的依据、灾害界定、市区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的职责划分进行了明确。
1.在农业灾害界定上,明确指对农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生物灾害,以及造成重大农业损失的公共卫生事件。其中: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高温热害、冰雪冻害、台风、洪涝、连阴雨、干旱等;农业生物灾害主要包括重大动植物疫情、农作物病虫害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相关重大传染性疾病等。
2.在职责划分上,明确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市属涉农单位具体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市农业农村委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市财政局根据市农业农村委所提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合规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有3条。
1.补助对象:遭受农业灾害并造成损失、或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影响生产和保供,承担恢复农业生产和应急生产任务的经营主体及专业化服务组织。
2.补助范围:购买化肥、基质、燃料、农药、兽药、种子、种苗、畜禽、防控用品、农机作业服务、生产设施设备恢复,以及因公共卫生事件造成农业生产闭环管理,导致的人工、运输成本增加等费用。
第三章 资金启动、分配与下达。有5条。重点对救灾资金启动条件、申请流程、分配下达等进行了明确。其中:
1.启动条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原则,各涉农区、市属涉农单位在重大灾害发生前应加大灾害预防以及灾后处置和恢复资金投入。出现下列情况可启动市级农业救灾资金申请:①因台风暴雨、冰雪冻害等自然灾害以及社会公共卫生事件等原因,造成作物受灾,危及粮食安全、蔬菜等民生商品保供;②农作物病虫害达到大发生级别、突发重大植物疫情或重大动物疫情,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危及农业生产安全、生态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安全;③其他经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研判需启动农业救灾资金的事项。
2.申请流程:涉灾区申请农业救灾资金,应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财政局,向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市属涉农单位直接向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资金申请部门、市属涉农单位对上报农业救灾资金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相关资料需留存备查。
3.分配下达:市农业农村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受灾区和市属涉农单位的救灾申请进行审核研究,综合考虑各单位受灾基本情况、年度预算救灾资金规模等,向市财政局提出救灾资金分配建议。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直接将救灾资金下达给相关区。需要追加预算安排资金的,按程序报批后下达资金。
受灾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受灾农作物种植和水产养殖面积、强制扑杀畜禽数量,农作物病虫害防治防控面积、病虫害发生率,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情况,恢复生产或应急生产相关情况等。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督。有5条。主要对各级开展绩效管理、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公示公开以及人员违规处罚等进行了明确。这里也强调了,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要适时抽取核查相关受灾地区上报情况及数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附则。有2条。明确了办法解释部门和执行时间。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3月20日
- 相关稿件:
- 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