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作物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后备企业评定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产生日期:2021-09-27 11:01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为持续提高本市农作物种子企业创新能力,我委修订后重新发布《上海市农作物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后备企业评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21年9月起实施,有效期5年。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目的意义是什么?

至2020年底,全国育繁推一体化企业100余家,而本市已有2家。为进一步推进本市种业高质量发展,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意见》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实施“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后备工程,加强政策引导,认定一批市级“育繁推一体化”现代种子企业,鼓励支持种子企业做大做强。为此,我委延续实施该《办法》,一是继续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种子企业持续加大自主投入力度;二是加快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强强联合,实现资源整合、优势互补,继续培育本市全国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三是继续为财政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提供政策支持。

二、申报育繁推一体化后备企业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本市种子企业现状,同时考虑先进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对本市农作物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后备企业评定,《办法》围绕“育、繁、推”三个环节重点突出三个方面:

(一)具有一定研发能力。《办法》主要强调两个方面:一是要具有自育品种。主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企业,自主选育通过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或省审定品种3个以上;主营蔬菜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企业,自主选育并通过本市认定,或通过登记公告,或获得品种权证书的品种5个以上。二是要具有一定的育种能力。近三年科研育种投入占企业年种子销售收入的5%以上;具有专门育种机构和相应的育种材料,建有完整的科研育种档案。

(二)具有较强生产能力。申报育繁推一体化后备企业要有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办法》要求,经营水稻、小麦等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2000亩以上,蔬菜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200亩以上;基地协议使用剩余期限不少于5年。

(三)具有较好经营能力。在申报育繁推一体化后备企业的前三年,原则上,企业年均种子销售额达3000万元以上;此外,为引导企业加强自有品种选育,《办法》对自有品种也提出了一定要求,自主选育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种销售额占企业年均种子销售额30%以上。

三、育繁推一体化后备企业评定程序是什么?

《办法》明确育繁推一体化后备企业评定程序主要有六个环节:企业申报、组织初审、专家评审、农委审定、社会公示、发文公布等。为确保评定工作公开、公正,市农业农村委成立市农作物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后备企业评审小组,提出初步评审意见,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市农委发文公布,颁发证书并授牌。评审申报材料受理、初审和现场审核等工作,委托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具体承担。

四、评定为育繁推一体化后备企业享有哪些扶持政策?

经评定获得上海市农作物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后备企业称号的企业,市财政相关专项予以重点聚焦、重点扶持,主要有:市财政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科技兴农、支农惠农补贴等相关专项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在企业开展育种创新、育繁种基地建设、提升检测能力、加工设施设备配套、人才引进和培养、推动科企合作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同时,本市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奖补项目对育繁推一体化后备企业予以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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