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渔业资源监测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产生日期:2021-10-08 16:34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沪农委〔2019〕63号

各区农委,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9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重点渔业水域资源监测工作,加强监测成果应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工作职责

渔业资源监测是渔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提升渔业管理效能的重要手段,是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要措施。各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渔业资源监测工作,要将资源监测与本区、本单位各项资源养护、渔业执法工作有机结合,落实管理部门,明确工作任务,制定监管措施,确保每年监测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落实项目方案,规范监测用船

监测项目牵头单位应在每年监测任务开始前,制定监测工作方案,明确监测任务,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或合同,内容应包括监测点(位置)、监测时间、监测品种、监测方式和管理要求。同时,项目承担单位应使用我市证照齐全有效且设备状况良好的船舶开展监测调查,严禁使用我市或外省市长江捕捞渔船、长江辅助船从事渔业资源监测工作,严禁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式开展资源监测。

三、强化监管措施,保障秩序稳定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与监测船属地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所有监测船应将项目任务书或合同随船携带,并使用规定的作业方式从事监测,不得在监测任务以外从事捕捞生产。在海洋伏休及长江水域内开展监测的,须按规定申请专项捕捞许可证。监测船渔获物须在属地渔政部门指定的港口码头定点上岸,由渔政部门现场监管,严禁在伏休等禁渔期内在指定地点以外卸货或销售渔获物。

四、加强数据分析,研判工作形势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定期对监测项目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科研单位在重点捕捞时间内应定期派员上船参与监测工作,指导监测人员按要求准确、规范记录监测数据,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项目结束后应及时汇总、整理各项数据,分析研究上海各渔业水域的资源状况和水域环境状况,特别是重要渔场、经济鱼类资源的变化情况,加强对渔业管理工作形势研判,汇总形成监测工作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我委渔业管理处。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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