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产生日期:2023-01-16 17:11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各区农业农村委、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提升政策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农机化司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上海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况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月16日

附件:

上海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补贴申请、机具核验、违规行为查处过程中的异常情形报告。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异常情况,是指本市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补贴申请、机具核验、违规处理存在违反国家或上海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异常情况,需要及时向上级农机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的发现、调查、认定、处理、报告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合法合规、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产品投档异常情况

第四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投档异常情况主要包括在重点农时农事及农业机械质量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如下情况:

(一)鉴定(认证)信息,包括鉴定(认证)证书颁发单位、证书有效日期等与投档产品信息不符;

(二)机具信息,包括大类、小类与品目,名称与型号,基本配置和参数等与投档产品信息不符;

(三)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机具;

(四)投档机具有涉嫌违规的有关举报、投诉的;

(五)其它可能影响政策规范实施的投档异常情形。

第三章 补贴申请异常情况

第五条 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异常情况主要包括:

(一)个人多台套申请补贴,年内申请补贴资金超过30万元;

(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多台套申请补贴,年内申请补贴资金超过100万元;

(三)短期内集中大批量申请补贴;

(四)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申请补贴;

(五)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申请补贴的;

(六)其它可能影响政策规范实施的补贴申请异常情形。

第四章 补贴机具核验异常情况

第六条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异常情况主要包括:

(一)购机发票显示购机者与实际购机者不一致的;(二)购机发票金额与实际销售金额不一致的;

(三)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的可不核验)、出厂编号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不一致;

(四)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不一致;

(五)补贴具体产品中央财政资金市级补贴比例超过50%;

(六)其它可能影响政策规范实施的补贴机具核验异常情形。

第五章 补贴违规处理异常情况

第七条 农机购置补贴违规处理异常情况,主要包括:

(一)违规行为类型不属于农业部、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类型;

(二)违规行为处理措施与农业部、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情况不一致;

(三)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补贴异常情况处理

第八条 镇级农业农村部门在补贴政策实施中发现上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区农机主管部门成立专门调查小组组织进行调查,集体讨论研究问题,如发现有可能影响全市政策执行风险,应及时向市级农机主管部门报告。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如发现异常情况对其他省也有可能存在风险,经集体研究讨论等程序后,及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第九条 异常情形报告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产销企业主动向市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本级农机主管部门主动向上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农机化处负责解释。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定本辖区内的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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