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十二

产生日期:2019-10-16 15:35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信件内容:2019年10月9日来信人建议非农户口的村民可以建房

答复意见:

陆芸女士:

您好!

您于2019年10月信访反映的信收悉。您建议非农户口的村民可以建房。您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很有针对性,非常感谢您的来信。

经研究,我委意见如下:

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主要基于户籍管理,但仍保留其历史户籍信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密切相关的权利认定,仍与其历史户籍信息密切相关。2018年4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自农村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以来,在乡镇、村、组集体生产生活的人员,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确认,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员确认应当综合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农村集体资产积累的贡献等因素。”

感谢您的意见建议!

您可以登录http://xfb.sh.gov.cn查询具体办理情况,并在收到《答复意见书》后给予评价。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10月16日

标签:

分享到:

字体: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