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六

产生日期:2017-11-07 07:10      来源: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来信内容:10月17日来信人咨询,来信人正从事有机液肥的销售,希望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

答复意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根据来信描述,来信人推广的是一种液体肥料,目前,液体肥料登记证由农业部负责审批发放,地方农业部门协助农业部开展相关工作,若申请人拟推广的肥料产品还没有进行产品登记须先进行肥料产品登记,有关肥料登记要求可登录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官方网站www.shac.gov.cn查询,若有疑问可以拨打上面的咨询电话进行技术咨询。关于产品推广事宜,因为产品销售推广是一种市场化行为,作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不便介入。据了解,农业技术部门有时会有些土壤改良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可能会在网上公开征集企业产品、经专家评审后用于实验,建议来信人关注上海农业技术网等相关网站,若有相关信息,可申请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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