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4年上海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的通知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17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号文件附件4)、《关于做好2024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经综)函〔2024〕55号)等要求,现将2024年本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

  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强基增能,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夯实组织基础、提升运营质量、强化服务带动能力,培育一批经营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的规范主体,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效益稳步提升、服务带动效应显著增强。全市安排中央转移支付资金1677万元,支持农民合作社不少于60个、家庭农场不少于20个,服务中心不少于6个。

  二、支持内容和方式

  (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生产经营能力。支持农民合作社实行标准化生产,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提高生产经营发展水平;开展区域性、行业性联合与合作,组建产业化联合体,打造品牌,拓展营销渠道,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提升联农带农服务能力。支持家庭农场利用信息化工具提升组织运行规范化水平,使用信息化记账工具实现生产经营独立核算。鼓励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组建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

  (二)支持试点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千员带万社”行动的通知》要求,在崇明、金山、青浦、浦东、松江、奉贤等区试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服务供给,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构建由“服务中心+辅导员”组成的基层指导服务体系,丰富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公共服务供给,满足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共性需求。

  (三)支持方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生产经营能力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给予支持,中央财政资金对单个农民合作社的奖补不超过20万元,对单个家庭农场的奖补不超过5万元。各涉农区可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区级财政资金予以配套支持。试点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项目采取“购买服务”的补助方式,相关区每区50万元。

  三、支持对象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生产经营能力项目支持对象,要求在本市注册登记2年及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及经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的家庭农场。具体条件包括:

  一是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资源禀赋、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条件相匹配,不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或超大规模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流转合同应通过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台签署,相关合同订立规范、信息符合实际。

  二是财务管理规范。农民合作社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财务报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按时向农业农业部门报送经营年报。家庭农场使用相应的财务记账工具,收支、库存等记录规范,按时向农业农业部门报送经营年报。

  三是制度健全有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规范运营。农民合作社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定了符合实际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依法落实一人一票制。家庭农场使用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赋码增信,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亮码。

  四是生产服务优质。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依规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五是联农带农紧密。农民合作社实有成员名册与成员账户的成员范围一致,实有成员数高于本区域平均水平;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每个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比例不低于60%。

  六是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二)试点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项目承接主体,应为有意愿、有实力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联合会、涉农服务企业或者社会组织,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规范运营、财务会计、市场营销、信息服务、信贷保险等相关辅导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要结合实际细化具体方案,为项目实施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要立足于指导、服务、扶持、规范的工作思路,采取有效措施,抓好组织实施,切实做好主体申报、奖补发放、信息公开等工作,动态掌握项目实施进展,强化财政资金绩效监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及时据实上报资金执行情况,加快资金兑付。

  (二)强化资金管理。严格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要加强项目实施管理、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强化对项目承担主体监督检查,对套取、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落实绩效考评。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要对照2024年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区域绩效目标,推进实施各项任务,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2024年8月10日前,将本区实施方案,经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11月30日前,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和成效报市农业农村委农经处,相关数据同步填报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

  附件:1. 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

     2. 绩效目标表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6月12日

  附件1

  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

序号

任务清单

资金合计
(万元)

1

浦东新区

支持农民合作社10个/200万元

服务中心50万元

250

2

闵行区

支持农民合作社2个/40万元

/

40

3

宝山区

支持农民合作社1个/20万元

/

20

4

嘉定区

支持农民合作社5个/100万元

/

100

5

松江区

支持农民合作社5个/100万元、家庭农场20个/100万元

服务中心50万元

250

6

奉贤区

支持农民合作社10个/200万元

服务中心50万元

250

7

青浦区

支持农民合作社10个/200万元

服务中心50万元

250

8

金山区

支持农民合作社10个/200万元

服务中心50万元

250

9

崇明区

支持农民合作社10个、奶业合作社1个/217万元

服务中心50万元

267

合计

1677

  附件2

  绩效目标表

项目名称

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上海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

年度目标

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见附件1

时效指标

2024年11月底前完成

质量指标

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提升

效益指标

经济效益

经营主体运行良好

社会效益

经营主体带动服务能力有所增强

满意度指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90%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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