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农业领域复制推广“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举措的通知
发文机关: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主题分类:
农业经营主体
发文字号:
沪农委〔2020〕333号
发布日期:
2020-09-27
失效日期:
主题词:
农业、畜牧业、渔业
各区农业农村委,机关各相关处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沪府办〔2019〕126号)、《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举措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20〕19号)精神,现决定自2020年10月12日起,将原在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34项农业领域事项复制推广到全市实施。
各区农业农村委、各相关处室要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做好宣传推广、业务培训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证照分离”改革取得实效。
附件:1.在全市农业领域复制推广“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34项)
2.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等3项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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