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明:违规使用农药导致销售的农产品残留超标被罚!

产生日期:2026-09-14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上海市崇明区持续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控农药残留超标问题。然而,个别农户在种植过程中仍存在凭经验用药、不按农药标签标注范围使用农药等违规行为,导致农药残留超标。

  本案从市场抽检追溯到种植环节,呈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执法实践。通过对该案的深入剖析,旨在以案释法,增强广大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15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海关技术中心对**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分公司销售的菜心(菜薹)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菜心中农药噻虫胺含量为0.76mg/kg,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规定的≤0.2mg/kg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经追溯调查,该批次菜心系种植户*某某在崇明区**镇**村种植并销售。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立即开展调查处理,2025年2月20日,*某某种植了0.3亩菜心,4月初喷施了农药,其中包括哒螨·噻虫胺农药。经查,该农药标签明确标注的适用作物仅为萝卜,适用作物并未包含菜心(菜薹)。*某某未按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用药,且因缺乏安全间隔期规定意识,4月12日将该批次450千克菜心采收后销售给上海回*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并转售给**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分公司销售,货值金额1170元。

  处理结果

  崇明区农业农村委认定,*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九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以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等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的规定。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鉴于*某某主动配合调查、残留超标不足五倍、货值不足一万元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并提交了整改报告,依照《上海市农业农村行政执法裁量规则》,最终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消费者身体健康,农产品生产者必须加强管理,确保质量安全。

  严防“超范围用药”

  本案中,该哒螨·噻虫胺农药产品登记作物仅为萝卜,而当事人将其用于菜心,属于典型的“超出农药登记范围使用”。许多农户误以为“只要用了有效就行”,却不知不同作物的安全间隔期差异巨大,超范围用药极易导致残留失控。

  本案警示: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为违法行为,还易造成农残超标。

  过罚相当,彰显执法温度

  执法机关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充分考量了农残超标程度、货值金额、是否造成中毒及当事人主动配合等情节,同时对农户进行了宣传教育,在依法处罚的同时,体现了“依法严管与教育引导相结合”,有助于引导农户主动规范生产行为。

  全链条追溯,压实生产主体责任

  本案从超市抽检追溯到合作社,再追溯到种植户个人,展现了监管部门相互配合全链条追溯的监管能力,也警示每一位农产品生产者,必须规范农药使用行为,杜绝不合格农产品流向市场,流入餐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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