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建设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财政局,市属相关企业:
根据《上海市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1-2025年)》(沪府〔2020〕84号)、《上海市乡村振兴“十四五”规划》(沪府发〔2021〕9号)相关要求,为加快推进本市10万亩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建设,实现粮食生产由机械化向智能化迈进,现制定《上海市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建设奖补实施办法》,并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9月8日
上海市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建设奖补实施办法
十四五期间,全市将重点聚焦十三个绿色田园先行片区,采取梯次推进、重点突破的方式,因地制宜推进10万亩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建设,实现全国标杆引领示范。结合农机化及相关智能化技术发展现状,特制定本奖补实施办法。
一、奖补对象
各涉农区、市属相关企业成功创建粮食生产无人农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通过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科技兴农项目等专项扶持建设的粮食生产无人农场,不得申报本奖补政策。
二、资金来源
由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安排。
三、奖补内容
无人农场是指采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机器人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通过对农场设施、装备、机械等远程控制或智能装备与机器人的自主决策、自主作业,完成所有农场生产、管理任务的一种全天候、全过程、全空间的无人化生产模式。结合生产实际情况,本市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建设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是单个无人农场建设面积应不少于1000亩。
二是完成相应亩数的农田改造,主要包括对农田下坡道进行改造,下坡角度不大于30°,以及增加必要的过田埂,以满足农机自动下田、自动转场的条件。鼓励开展农田提质升级,试点配置粮田智慧化控制设备。
三是新增或改造必要的无人化智能设备,改造是指在不改变农机原有主体结构和功能的前提下,通过加装无人驾驶速度、方向等控制系统,作业控制系统以及无人驾驶传感器如测距雷达、角度传感器等,对现有的耕、种、管、收农业机械进行无人驾驶智能化改造,以实现安全高效的无人化、智能化农机生产作业。其中,现有拖拉机由于主机电控化程度较低,如暂时无法实现全无人化改装,可采用辅助驾驶改装的方式,减轻操作强度、提升作业精度。新增或改造数量应结合生产实际需求,每1000亩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原则上应配置智能拖拉机3台、配置智能插秧机、穴直播机或无人驾驶航空器等种植机械3台、配置智能喷杆喷雾机或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共计2台、配置智能联合收割机2台。
四、奖补标准
对成功创建粮食生产无人农场的经营主体,按照通过市级验收的建设面积,市级财政给予每1000亩70万元的奖补,鼓励区级财政加大奖补力度。
五、工作流程
(一)计划编制。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属相关企业结合生产需求,组织编制本区域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建设方案,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二)奖补申请。建设主体完成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建设后,书面向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属相关企业提出资金奖补申请,并提交建设总结报告。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属相关企业初审后,汇总上报市农业农村委。
(三)考核验收。市农业农村委适时组织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内容主要包括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各项条件的建设完成情况。考核验收方式包括查验资料、绩效评价、以及实地查看建设和运行情况等。考核验收通过后,市农业农村委正式批复予以认定。
(四)资金拨付。考核验收认定后,由市农业农村委根据认定结果向市财政局提出奖补资金拨付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按照规定下达奖补资金。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属相关企业要重点聚焦绿色田园先行片区,综合考虑农田、信息化、配套库房等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挑选条件相对成熟的地区,协调多方力量和资源,采取梯次推进、重点突破的方式,因地制宜推进粮食生产无人农场试点工作。
(二)强化资金管理。本奖补资金用于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建设相关支出费用的补助。各区和市属相关企业应切实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资金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建设推进过程中涉及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按照《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沪农委〔2022〕7号)执行。
(四)本办法自2023年9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上海市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建设奖补实施办法(试行)》(沪农委〔2022〕2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