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专项贷款贴息(贴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光明食品集团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贷款贴息贴费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政策规定,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专项贷款贴息(贴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9月18日

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专项贷款贴息(贴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贷款贴息贴费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贴息(贴费)资金,是指从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符合规定的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银行贷款贴息(贴费)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贷款,是指由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贴息范围及条件的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季节性收购农副产品、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等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贴息(贴费)资金的市、区财政分担比例按照《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18﹞2号)规定执行。

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及条件、标准

第五条 贴息(贴费)项目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涉农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申报项目,重点支持市委、市政府、市农业主管部门明确的重要工作(项目)的经营主体。

第六条 贷款贴息(贴费)对象为项目前两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银行立项的贷款,并只对项目上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进行补贴。

第七条 贴息范围。贴息资金主要用于发展农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固定资产贷款、收购农产品、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等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贴费范围。贴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符合条件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的担保费和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保费。

第八条 贴息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农业发展规划要求,有效提升本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水平。

(二)项目申报单位在本市注册登记(或认定)2年以上。

(三)涉农企业项目申报需满足:(1)流动资金贷款单笔贷款50万元以上,且累计达到300万元(含)以上;(2)固定资产贷款单笔贷款300万元(含)以上;(3)单个贴息项目的贷款额度一般不高于1亿元(含)。

(四)固定资产投资的跨年度贷款,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承担市委、市政府重点项目的农业经营主体可享受一次申请连续贴息,最长不超过3年。对收购农产品、购买农资等流动资金贷款,按照实际贷款期限贴息,最长不超过1年。贴息周期为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贴费条件。对“双控”标准范围内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的担保费和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保费给予补贴。

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的“双控”标准。一是控制业务范围。服务范围限定为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二是控制担保额度。服务对象聚焦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单户在保余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贴息标准。对符合条件经营主体贷款按照市场报价利率(LPR)50%给予贴息;承担市委、市政府、市农业主管部门明确的重要工作和重点保障内容,并符合条件经营主体贷款按照市场报价利率(LPR)80%给予贴息。

对单个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贴息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不超过100万元,对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贴费标准。符合条件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的担保费和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保费,按照实际支付的担保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第十一条对于项目单位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以及超出财政贴息贷款额度上限的部分,不予贴息。

 对于项目单位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造成贷款逾期的,不予贴费。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定

第十二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明确的扶持条件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向认定或登记注册的街镇(乡)、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提出贴息贴费项目申请,市属企业等直接向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每年提出项目申请的时限及各涉农区上报材料的时限,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发布的《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项目申报指南》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

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请贴息资金时,应当提交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账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等原始凭证电子扫描件(照片)及复印件,并填报《贴息资金申请表》。

涉农企业申请贴息资金时,应当提交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账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贷款落实情况及投入生产经营情况说明,贷款使用年度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等原始凭证电子扫描件(照片)及复印件,并填报《贴息资金申请表》,提交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及由相应资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贷款用途等相关信息。

申请贴费资金时,应当提交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费发票、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保费发票等原始凭证电子扫描件(照片)及复印件,并填报《贴费资金申请表》。

第十五条 不予受理项目

1. 同一项目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当年度申请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直接补助项目、贷款贴息(贴费)项目和以奖代补项目中两种及以上扶持方式的;上一年度有未验收的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直接补助项目和以奖代补项目的;市属企业不同公司申请贴息资金不受此限制。

2. 同一项目单位连续获得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扶持已达三年的。

3. 已享受其他财政贴息(贴费)资金的项目。

4. 被各级财税、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发现存在较大问题,或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的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

5. 越级申报、逾期申报的项目。

6. 其他未按规定申报的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要对项目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申报材料汇总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审定。

第四章 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自收齐申报材料之日起,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汇总资金申请表,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自收齐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通过人行上海分行对贷款真实性进行核查,经公示等程序后,批复下达。

第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自收到市级财政贴息(贴费)资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市级贴息资金连同区级配套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十九条 市农业农村委将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对项目申报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贴息资金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0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2日止。

附件:1. 上海市__________区贷款财政贴息(贴费)资金汇总表

          2. 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贷款财政贴息、贴费资金申请表,涉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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