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农业保险工作,更好发挥农业保险的风险补偿作用,现将《上海市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方案(2019-2021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7月3日

 

上海市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方案(2019-2021年)

为积极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本市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工作,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与保障程度,进一步保障农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现代农业保险风险保障和政策支持保护作用,构建覆盖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现制定2019-2021年上海市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费补贴目录

对关系国计民生、种植面积较广、饲养数量较大、农业总产值占比相对较高的保险标的险种以及对促进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保险标的险种给予财政保费补贴。市级财政(含中央)补贴险种分为5类17项,具体如下:

(一)种植业类:水稻、蔬菜(包含露地绿叶菜气象指数)、水果、食用菌种植保险险种;

(二)养殖业类:能繁母猪、生猪、奶牛、羊、淡水水产养殖保险险种;

(三)种源类:杂交水稻制种、青菜制种、种公猪、种禽保险险种;

(四)涉农财产类:大棚设施、农机具综合、渔船综合保险险种;

(五)价格指数类:绿叶菜成本价格指数保险(绿叶菜成本价格指数保险的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制定的相关文件执行)。

二、保费补贴标准

(一)水稻、杂交水稻制种、能繁母猪、生猪和奶牛保险险种财政保费补贴标准为80%;

(二)蔬菜(包含露地绿叶菜气象指数)保险险种财政保费补贴标准为70%;

(三)淡水水产养殖和大棚设施保险险种财政保费补贴标准为60%;

(四)农机具综合、渔船综合保险险种财政保费补贴标准为50%;

(五)水果、食用菌、羊、青菜制种、种公猪、种禽保险险种财政保费补贴标准为40%;

(六)绿叶菜成本价格保险财政保费补贴标准不高于90%。

三、保费承担比例

水稻、杂交水稻制种、能繁母猪、生猪、奶牛等五项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险种,财政保费补贴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共同承担,绿叶菜成本价格保险保费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50%,其他纳入市级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险种由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按照差别政策分别承担。具体比例为:崇明区由市财政承担70%,区财政承担30%;奉贤区、金山区由市财政承担60%,区财政承担40%;浦东新区、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松江区、青浦区由市财政承担40%,区财政承担60%。光明食品集团、上实集团等市属企业由市财政承担50%。

四、单位补贴保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

(一)对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的险种,农业保险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保险责任和风险发生概率合理厘定保额和保险费率,并且完善保险条款。上述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为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组织化,对市级以上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年投保面积在50亩以上的水稻、蔬菜、水果(西瓜、甜瓜、柑橘、葡萄、桃、梨)、淡水水产(鱼、虾、蟹)等险种,在保持保费补贴标准和市区财政承担比例不变的前提下,增加10%的单位补贴保额。

五、工作措施

(一)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根据区域产业发展需求,对本方案以外由区级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的险种,制定本区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方案,并根据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方向以及市有关产业政策的导向,引导生产者进行投保,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农业保险宣传的力度,提高农业保险政策知晓度,增强农业生产者保险意识。

(二)农业保险机构应当切实提高承保理赔效率,进一步提升农业生产者满意度。农业生产者发生退保、批改等情况时,农业保险机构应在审核扣除相应财政保费补贴后,及时将相应保费退付给农业生产者。

(三)禁止虚报面积、违规投保等情况,农业保险机构或者农业生产者等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除责令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四)各区应规范使用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报送相关财政补贴资金预算、清算、结算情况及区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方案等材料。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区市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进行审计,审计发现问题不予整改或者整改措施不到位的区,原则上减少下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

(五)市农业农村委根据年度农业保险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对各区农业农村委及有关单位上年度农业保险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农业保险补贴政策调整有机结合。年度绩效考核评分优异者给予表彰,评分较差者给予通报批评,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六、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

1. 种植业和养殖业类保险险种单位补贴保额及费率指导标准

2. 种源类农业保险单位补贴保额及费率指导标准

3. 大棚设施保险险种单位补贴保额及费率指导标准

4. 农机具综合保险险种单位补贴保额及保费指导标准

5. 渔船综合保险险种单位补贴保额及费率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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