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2012年7月下发的《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2〕67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7月15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9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符合一定标准的农业企业。其中,经国家、省市、区县相关部门认定的,分别为国家级、省市级、区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到“十一五”末,本市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达到402家,实现年生产销售收入518亿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推动都市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本市正处于建设都市现代农业的关键时期,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构建都市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主体,是保障城市农产品供给和食品安全的重要力量,是加快发展都市现代农业、力争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支撑。进一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有利于提升农业组织化水平,促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业品牌建设,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产品精深加工,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带动农民持续增收。

  二、明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目标

  在推进都市现代农业建设的进程中,要进一步加快本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继续打造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加工水平高、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作用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继续建设一批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效对接的生产基地;继续培育一批产品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影响范围广的知名品牌;继续在种源、花卉、乳业、食用菌、生物技术等领域构建一批科技水平高、上中下游相互承接的产业体系。强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社会责任,完善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收入稳定增长。到“十二五”末,本市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达到100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生产销售额突破800亿元,其中年生产销售额超过10亿元的达到10家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的农户经营性收入比本区域平均水平高10%以上。

  三、落实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措施

  (一)加强生产基地建设,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

  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本市设施粮田、设施菜田、标准化畜牧场、标准化水产养殖场、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优先安排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存量土地、闲置土地的开发利用。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予以支持。优先安排农机装备购置补贴,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使用先进适用的农机装备,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责任部门: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二)实施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民生和社会稳定。要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方面的中坚作用。通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组织载体,建立健全投入品登记使用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制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粮食高产创建、蔬菜标准园等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行业生产标准制定,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责任部门:市农委、市质量技监局)

  (三)提升加工能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引进先进适用生产加工设备,提升农产品加工水平,增加农产品附加值。通过农业综合开发、技术改造等项目安排,重点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添置贮藏、保鲜、烘干、清洗分级、包装等方面的设施设备。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引进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产品加工项目所需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在现行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落实国家有关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保障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加工建设的合理用地需求。(责任部门: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上海海关)

  (四)支持生态、休闲农业,促进产业融合发展

  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等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发展生态农业、构建循环农业产业链中的作用。探索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开展各类农业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对其中符合相关政策的,通过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给予支持。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农业产业为基础,积极发展生态休闲农业,融合凸现农业的生产、生态、服务和文化传承功能,带动农民持续增收。(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旅游局、市质量技监局)

  (五)创新流通方式,畅通农产品营销渠道

  合理规划本市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布局,支持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改造升级,积极开展“农超对接”,规范和降低农产品进超市和标准化菜市场的收费标准。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力发展连锁店、直营店、配送中心、电子商务,研发和应用农产品物联网,提高流通效率,扩大市场份额。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改善农产品储运、配送等冷链设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和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承担重要农产品收储业务。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适当增加龙头企业“菜篮子工程车”的配置数量,完善“菜篮子工程车”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上海“西郊国际”等农产品交易中心(市场)的作用,为搞活各地农产品流通提供服务。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依托上海口岸优势,拓展农产品出口,落实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责任部门: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地税局、市农委)

  (六)加强品牌建设,提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知名度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强品牌建设,积极开展中国驰名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上海市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创树和申报工作。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和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称号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整合同区域、同类产品的不同品牌,加强区域品牌的宣传和保护,严厉打击仿冒伪造品牌行为。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积极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加国际、国内、本市大型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并给予展位、特装等补贴。(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质量技监局、市农委)

  (七)加快技术创新,提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竞争力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积极培育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主导的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上海涉农科研机构建立国家、本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立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建设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本市科技计划和专项要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关键和共性技术研发。大力培育农业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支持农业装备与设施、农业生物制剂、现代储运与物流、农业信息、农产品加工及农产品电子商务等产业的发展。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承担种源农业的创新和推广项目。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市场化、产业化育种模式,开展品种研发,提高育种水平。(责任部门: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地税局)

  (八)鼓励“走出去”,拓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空间

  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发挥种源、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优势,并与兄弟省(区、市)在土地、气候、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优势紧密结合,建设域外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开拓自身发展空间的同时,更好地体现服务全国、合作共赢。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符合《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域外投资项目,优先给予扶持。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去境外投资创办或并购农业生产、加工实体。(责任部门: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市商务委、市农委)

  (九)加强金融支持,有效满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金需求

  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化发展、技术创新等项目,在中小企业相关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适当增加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收购地产农产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额度。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加强信贷结构调整,在自身业务范围内,采取授信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农产品收购的支持力度。鼓励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及本市有关村镇银行等商业性金融机构,根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有效满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资金需求。积极运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政策,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鼓励安信农业保险公司等涉农保险机构积极开发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的保险品种,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各类保险服务,增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抗风险能力。(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十)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吸引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入驻本市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由各区县制定有关扶持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争取上市。对区县支持龙头企业改制上市经费补助的支出,市财政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支持。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合资合作方式,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对外国投资者并购本市龙头企业做好安全审查。吸引和支持具有种源、先进生物技术等优势的著名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总部或研发中心入驻本市。(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商务委、市金融办、上海证监局、市农委)

  (十一)重视人才培养,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持续发展

  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培养一大批具有世界眼光、经营管理水平高、熟悉农业产业政策、热心服务“三农”的新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帮助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引进特殊人才和农业类紧缺人才,对其中符合本市有关人才政策规定的,予以享受本市人才引进待遇。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就业。对符合基层就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照规定予以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业务骨干,提供继续教育机会。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科技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做好职称服务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博士后流动站。(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农委)

  (十二)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完善利益联结机制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履行保障农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增加农民收入的职责,积极参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和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努力完善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全面推进合同化经营管理,明确产、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强化诚信意识,切实履行合同和订单约定。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风险保障机制,使双方真正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农委)

  (十三)开展社会化服务,提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能力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自身发展的同时,要积极开展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民持续增收,在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围绕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为基地农户提供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技术指导、疫病防治、市场信息、产品营销等各类服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积极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同时依靠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各类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责任部门:市农委)

  (十四)严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坚持优胜劣汰

  完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制度。切实抓好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把具有一定规模、经营情况良好、带动农民增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吸纳到各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中。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认真总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增收致富、促进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的经验,大力宣传弘扬先进,按照有关规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责任部门: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上海证监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调机制

  牢固树立“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观念。各涉农区县政府要切实履行支持本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机构,保障工作经费,加强队伍建设。各级农业、发展改革、商务、财政、税务、规划国土资源、证监、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农村金融、农业保险、电力等国有骨干企业要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要建立农业部门牵头的协调机制,落实责任分工,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责任部门和单位:各涉农区县、市有关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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