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市2024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沿海各区农业农村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渔业高质量发展,维护海洋渔业生产秩序,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24〕7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24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通知如下:

  一、休渔时间安排

  2024年我市相关水域休渔时间沿用2023年调整后的规定,根据《关于调整本市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沪农委规〔2023〕5号),具体如下:

  (一)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小型渔船除外)以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二)休渔时间

  本市所属东海海域为每年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桁杆拖虾、定置张网等作业类型休渔时间均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专项捕捞许可

  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4种作业类型渔船可申请开展虾蟹类、中上层鱼类等资源专项捕捞许可,由市农业农村委核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其他特殊经济品种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由市农业农村委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

  各区、各单位要以《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为指导,进一步提高对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围绕“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的管理目标,成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切实有效的实施方案,加强落实依港管船、定人联船、船位报告、定期点船、信息周报等各项管理制度。要加强与公安、海警、海事、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联动,不断完善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渔业部门为主体、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伏季休渔管理机制。各级渔业管理部门要主动向社会公布有关休渔名单和举报电话,注重加强对非法捕捞、涉渔“三无”船舶源头整治,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二)注重基层工作,落实渔民培训

  伏休期间,要加强对伏休制度的社会宣传报导,特别是要加强“亮剑2024”执法行动、进出港报告、渔船安全监管、专项特许捕捞等各项制度的宣传解读,引导渔民优化捕捞渔具,执行进出港申报和产量统计,遵守伏休管理规定。要注重引导帮助渔民提前做好回港休渔和开捕前生产安排,减少政策执行的阻力;同时要根据本地海洋渔船的管理实际,适时举办安全生产、渔业信息化、“渔港通”APP填报等各类基层渔民培训,提高渔民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技能。在常规培训基础上,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要注重落实《渔捞日志》填报和进出港报告制度的培训,为今后实行更为严格的资源养护政策打下基础。各级渔业管理部门要注意做好矛盾隐患排查、渔民生产生活保障等工作,确保渔业生产及渔区和谐有序。

 (三)强化安全管理,落实监管措施

  各区、各单位要继续落实渔船停泊地渔船档案式管理制度,做好渔船的动态管理和休渔渔船首报工作,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要求,执行异地伏休管理措施。要充分利用港口监控等各种信息化手段,落实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切实强化渔港和渔船停泊点的执法监管和安全管理。要强化以港管船措施,组织开展渔港(渔船集中停泊点)、渔船安全隐患排查,认真抓好渔港(渔船集中停泊点)、渔船的防火、防盗、防汛、防台风等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要密切联系气象等部门,做好灾害天气的预警和防范工作,及时通过渔船救助系统、渔业岸台、电话、传真等方式转发灾害预警信息,组织渔船落实防灾减灾措施。

  (四)加强执法监督,完善执法机制

  市区两级渔政渔港监督执法部门要严控渔船异地休渔,强化与相邻省市的协调沟通,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加大对各类涉渔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休渔期间,按照农业农村部“亮剑2024”专项执法行动和我市打击非法捕捞专项行动部署,重点加强涉渔“三无”船舶、“绝户网”等违法捕捞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重点港口、海域巡查力度,坚决打击涉渔船舶违规出海、跨区跨线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渔运船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的行为。同时,要加强伏季休渔期间专项(特许)捕捞船舶的执法监管,对经批准承担渔业资源监测和特定资源专项捕捞的渔船,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渔获物定点上岸,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取消明年专项(特许)捕捞申请资格。

 (五)梳理总结经验,探索长效机制

  各区、各单位要不断梳理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研究分析工作中的着力点和突破点,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加强横向、纵向联系,探索休渔管理工作的新机制、新做法。要全面加强我市各类船舶监管,确保不发生重大违规事件,杜绝我市的港口、水域成为违规船舶聚集地。各区农业农村委、各单位要加强对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渔民群众、执法机构、科研单位、有关协会等社会各界对完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切实关注休渔执行过程中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要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应于9月30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及数据表格报渔业管理处。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4月2日

  (联系人:黄凯元,电话:23113027、18918785019,传真63217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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