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24年(2023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的通知

浦东新区、奉贤区、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44号)、《关于印发<上海市2021-2025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农委规〔2022〕3号)要求,现将我市2024年(2023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以及有关填列表格样式按照沪农委规〔2022〕3号规定确定。

  二、申报准备

  申报程序正式启动前,除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系统(下称“补贴系统”)已完成数据对接共享的补贴要素外,各相关区农业农村委要完成本区海洋渔船渔捞日志记录、渔获物定港上岸情况梳理;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要完成全市海洋渔船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和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梳理,其中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分别向涉案船舶所属区农业农村委通报。

  三、申报程序

  (一)补贴申报(3月15日前)

  各相关区农业农村委在补贴系统内完成补贴申报,并组织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完成申报信息确认。

  (二)补贴核查(3月31日前)

  各相关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要按照沪农委规〔2022〕3号规定的补贴要素核查分工,通过补贴系统完成相关补贴要素核查。对因管理部门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渔船证书证件未能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办理的,该时间段内的证书证件有效期在补贴要素核查环节可视为有效补贴时段。

  (三)补贴核定(4月15日前)

  各相关区农业农村委完成对核查结果的公示后,市农业农村委在补贴系统内完成补贴核定;各相关区农业农村委组织补贴对象完成对补贴核定结果的确认。

  (四)需求上报(4月30日前)

  各相关区农业农村委会同本区财政局正式行文将本区年度补贴船名册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

  (五)资金下达(5月15日前)

  市农业农村委根据补贴系统核定结果和各相关区申报文件,确定年度补贴资金总额度,会同市财政局分区下达补贴资金。

  (六)资金发放(5月31日前)

  各相关区在资金发放时,要对每艘渔船的具体发放金额再次按照相应标准和有关需要扣减的事项内容、标准进行核对,确保资金发放无误。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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