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上海市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为加快推进我市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全力做好水产品稳产保供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农办渔〔2023〕19号)要求,决定近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检查对象

水产养殖用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水产养殖相关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者,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和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二、执法检查重点

(一)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主要包括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进口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等违法行为;经营门店是否凭兽医处方或有效证明规范销售兽用处方药,是否建立专门的记录台账;水产养殖过程中是否贮存和使用国家禁用、停用的投入品;是否落实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养殖水产品是否被检出兽药残留超标;对按规定需严格查验的兽用处方药,其购买使用是否规范,是否按照渔业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执行。

(二)养殖证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取得养殖证,是否有超越养殖证规定范围的生产行为;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是否补办养殖证或采取了其他整改措施。

(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从事水产苗种生产(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是否持有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是否按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水产苗种生产。

(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出售或者运输水产苗种是否申报检疫,是否获取《动物检疫证明》;检疫不合格的,是否重新申报检疫或进行相关处理。

(五)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养殖用药记录;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养殖生产记录;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

(六)其他涉及内容。主要检查通过道路运输入沪的水产苗种承运人是否按《上海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入沪动物及动物产品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主动到指定道口参加报检;检查我市养殖主体在采购水产苗种时是否索要符合规定要求的《动物检疫证明》,如购买的外省水产苗种无法提供《动物检疫证明》的,检查是否申报补检。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执法行动,提高思想认识、细化行动方案、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工作有序推进、落地见效。因涉及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经营、水产品质量安全等多方面内容,需要渔业、畜牧多部门协同参与、密切配合,共享监管信息,形成工作合力。对于检测不合格产品,要及时跟踪处置,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做好联合防控和检打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强化执法检查。各区要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3”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23〕8号)和《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21〕6号)等相关任务要求,结合本次执法检查重点内容,扎实开展本地区执法检查,市属企业的水产养殖专项执法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在专项执法行动期间,我委将视情组织人员针对重点地区和重大案件开展暗访抽查。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单位要将执法宣传摆到突出位置,利用执法检查期间与养殖生产者面对面沟通的良好契机,将宣传工作与执法行动同步推进、同步落实,有条件的地区在检查过程中可以邀请媒体记者全程参与并报道,要重点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2022年1、2号》《上海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入沪动物及动物产品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增强养殖生产者主体责任意识和守法自律意识。

(四)开展案例收集。各区应汇总、筛选近3年(2021—2023年)违反水产养殖法律法规的案件,选取一批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涉案金额大、涉及不同案由的典型案例(格式要求见附件1),推荐作为全国水产养殖执法典型案例。推荐案例于7月10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汇总后报我委。

为强化执法检查效果,请各区对照执法检查重点内容,从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方面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填写汇总表(附件2),于11月6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我委渔业管理处。

联系人:林久兴,联系方式:23113021

附件:1. 典型案例格式要求

   2.____区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汇总表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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