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委,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精准识别农业行业领域重大事故,及时消除风险隐患,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我委制定了包括渔业生产、农业机械、设施大棚、畜禽养殖屠宰、农药生产、饲料兽药生产等领域在内的《上海市农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2月21日

  上海市农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

  一、渔业生产领域

  按照农业农村部《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农渔发〔2022〕11号)相关条款执行。核定载员10人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结构、主尺度、作业类型的;

  2. 救生消防设施设备、号灯处于不良好可用状态的;

  3. 职务船员不能满足最低配员标准的;

  4. 擅自关闭、破坏、屏蔽、拆卸北斗船位监测系统、远洋渔船监测系统(VMS)或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安全通导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5. 超过核定航区或者抗风等级、超载航行、作业的;

  6.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国籍证书失效后出海航行、作业的;

  7. 在船人员超过核定载员或未经批准载客的;

  8. 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期间,不服从管理部门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停航、撤离或转移等决定和命令,未及时撤离危险海域的。

  二、农机领域

  按照农业农村部《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农办机〔2022〕7号)执行。农机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 无证驾驶操作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的,酒后、服用违禁药品等操作农业机械的;

  2. 拖拉机违法搭载人员的;

  3. 无号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的;

  4. 存在超载、超限、超速等行为的;

  5. 拼装、改装农业机械等导致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

  6. 农业机械存在灯光不齐、安全防护装置与安全标志缺失,以及刹车与转向系统失灵等安全隐患的。

  三、设施大棚领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设施大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 设施大棚的设计、建造等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2. 设施大棚疏于管理修缮,存在钢架结构严重腐蚀危及安全的;

  3. 设施大棚内电力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4. 设施大棚内加温方法不当危及安全的;

  5. 设施大棚附近如有高压输电线路、铁路、轨道交通,未对棚膜、遮阳网等进行加固的。

  四、畜禽养殖屠宰领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参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畜禽粪污贮存及畜禽屠宰加工领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养殖粪污贮存

  1. 液体粪污贮存设施周边未设置有效防护设施的;

  2. 未提前对液体粪污贮存场所进行通风,未保证设施内易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含量控制在安全规定值以下作业的;

  3. 未正确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进入液体粪污贮存设施作业,未安排专人监护并保持实时通信的;

  4. 新投入使用或停运后重新启动的液体粪污贮存设施,未对构筑物、管道、闸阀、机械、电气、自控等系统进行全面检查投入使用的;

  5. 携带明火进入液体粪污贮设施作业、未断电开展维修等行为的。

  (二)畜禽屠宰加工

  1. 制冷、锅炉、高压容器、液氨存储、传动构件、板带等设施设备未定期检修保养的;

  2. 酒后或服用违禁药品操作特种设备行为的;

  3. 使用报废或者应当报废设施设备的;

  4.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露监测监控设备失效或缺失的;

  5. 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严格执行内部审批程序并予以现场确认的。

  五、农药生产经营领域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农药(农药原药)生产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5.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6.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7.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8. 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9.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0.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11. 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12.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13.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14. 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15. 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6. 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7. 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18.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19.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20.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六、饲料兽药生产领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参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及《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中饲料及添加剂和兽药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 易产生或积存粉尘区域的人工采光灯具、生产区电源开关及插座防爆功能损坏未及时更换的;

  2. 车间地面、设备、建筑构件、起重机等表面积尘采用压缩空气吹扫的;

  3. 停电工作时未在电气装置及工作区域挂设警告标志或标示牌的;

  4. 饲料兽药生产机械设备、工具损坏或维修期间未按要求装设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装备的;

  5. 特种设备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其他专项领域

  凡农业领域、农事活动涉及消防、危化品、粉尘爆炸、特种设备、有限空间作业等安全重大隐患的,判定标准应参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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