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各有关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规范建设资金管理,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资金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6年10月30日
上海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科技委员会《农业科技创新“十五五”规划》关于加强省级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的要求,全面落实全市农业科技体制机制改革部署,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展科技农业、绿色农业、质量农业、品牌农业,持续强化本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以下简称“体系建设”)以本市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目标和相关规划为依据,以产业为主线,整合农技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涉农高校、企业等科技创新力量,全产业链配置科技创新资源。通过体系建设打造农业产业典型标杆,提升产业的生产规模和综合效益,加快培育和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
第三条 体系建设重点突出“技术集成、应用推广、服务产业”的功能定位,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需求导向、任务牵引。围绕上海农业生产实际需要设置体系、凝练任务,实行任务制管理。
(二)突出集成、重在应用。重点支持本市涉农领域优势特色品种、优质创新产品、先进装备技术、高效生产模式的集成、熟化和应用推广。
(三)全链覆盖、协同联动。围绕全产业链配置创新资源,加强与本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社会化服务组织、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等机构的协同联动。
(四)产业赋能、注重实效。以提升产业规模、产值、效益为主要导向,突出农业科技成果应用实效和产业贡献。
第四条 体系实施周期原则上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匹配,一轮五年,具体资金支持与体系建设任务量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委”)根据本市农业相关规划以及当前产业规模、效益、特色、潜力等情况,布局建设一批产业技术体系。负责审批确定体系的五年总目标、总经费和首席专家等重大事项,以及年度计划任务、资金和绩效评价。处置体系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情况。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的审核,组织市农业农村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上海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统筹负责体系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农业农村委业务处室具体负责体系运行的业务指导工作。各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辖区内核心基地的遴选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组织架构与岗位职责
第六条 体系由首席专家、岗位专家组和核心基地构成,实行首席负责制。首席专家所在单位为技术依托单位,体系其他单位为建设单位。体系应当注重中青年科研骨干的培养和使用,45岁以下专家比例应当不低于50%。体系应当吸纳农技推广体系、社会化服务体系、涉农科技型企业专家参与。
第七条 每个体系设首席专家1名,通过公开竞争、择优聘任的方式产生,具体遴选要求由市农业农村委发布。首席专家的职责为:
1. 负责提出体系五年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任务,包括目标、任务、预算经费、实施进度、岗位专家组、核心基地等内容。
2. 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审批确定的实施方案,加强体系任务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内部评议、制度建设等工作。
3. 研判国内外产业发展趋势,梳理发现产业发展需求和“卡脖子”问题,提出产业发展形势和政策咨询年度报告,以及技术攻关建议。
4. 组织宣传并扩大体系影响力,营造全社会支持体系工作的氛围。
第八条 根据不同体系特点,可设立若干个岗位专家组。岗位专家组可按照专业模式或全产业链模式设置,围绕全产业链绿色化、数智化转型,以扩大产业规模、实现产业提质增效为目标,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专业模式:按专业属性成立若干岗位专家组,同时服务体系内所有核心基地。全产业链模式:按全产业链属性成立若干岗位专家组,分别定点包干服务特定核心基地。
首席专家依据产业规模、实施内容、基地需求、专业类别等,遴选行业内专家担任岗位专家组组长,岗位专家组组长推荐岗位专家组成员,其中应当包含技术推广岗位和社会化服务岗位,会首席专家协商一致后确定。
岗位专家组组长职责为:
1.围绕产业链或专业领域整合资源,帮助核心基地开展优势特色品种、优质创新产品、先进装备技术、高效生产模式的集成、熟化和应用推广,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
2.为产业生产中重要灾害的预测预报和抢险救灾做好技术支撑,配合做好产业发展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收集、监测和分析产业发展信息,开展产业政策研究咨询与服务,提出产业发展中具有基础性和前瞻性的科学技术问题和需求。
岗位专家组成员职责为:配合岗位专家组组长开展相关工作,发挥技术骨干作用。
第九条 核心基地及其团队由各相关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域内产业优势特色遴选推荐,会相关首席专家和市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协商一致后产生。核心基地数量根据布局科学、精简质优的原则确定,核心基地负责人原则上由基地所在生产经营主体负责人担任,成员可由生产经营主体和所在区农技推广机构相关人员组成。核心基地的职责为:
重点承接优势特色品种、优质创新产品、先进装备技术、高效生产模式的集成、熟化和应用推广,提供相应的应用场景,发挥条件保障、支撑体系的作用。配合农技推广部门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技术推广和业务培训。
第十条 技术依托单位和建设单位具体负责体系运行和支撑保障工作,为专家提供必要的研究场所和辅助人员。技术依托单位还应当及时报告首席专家的工作调动、出国出境、违纪违法等重大事项。
第四章 协调联动
第十一条 鼓励涉农高校、科研机构发挥科技创新源头作用,为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成果和人才支撑,推动科研成果研发、集成、应用有效衔接。
第十二条 鼓励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积极参与体系建设,承接体系成果,并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 鼓励涉农科技型企业参与体系建设,聚焦延链补链强链,强化产品供给和技术服务,推动体系成果产业化应用,促进产业扩面提质增效。
第五章 体系管理
第十四条 体系设立
(一)发布。市农业农村委围绕本市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问题需求,组织产业管理专家和技术专家,提出产业技术体系应具备的生产规模和产值等条件,商市财政局同意后,公开发布通知。
(二)申报。首席专家申报人根据遴选规则与通知填报首席专家推荐表、编制体系建设五年实施方案和第一年年度计划任务等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受理后,根据通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形成审查结果。
(三)评审。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提出评审方案,经市农业农村委审定后,组织开展评审。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汇总评审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委。
(四)公示。市农业农村委根据评审结果,研究确定首席专家人选、体系建设总体目标,商市财政局同意后,向社会公示首席专家人选。
(五)下达。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体系建设计划。
第十五条 体系日常管理
(一)任务下达。计划下达后,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与首席专家签订第一年年度计划任务书。后续每年11月底前,首席专家组织技术依托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下一年度计划任务。12月底前,由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组织年度评议,评议结果经市农业农村委组织的年度绩效评价会议确认后,签订下一年度计划任务书。
首席专家与岗位专家组、核心基地、任务承担单位签订年度任务委托协议,明确实施内容、计划进度、考核指标、预算经费等。
(二)动态管理。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建立体系任务工作平台,每季度开展工作调度。首席专家每年11月底前应当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产业发展形势和政策咨询年度报告。
(三)年度绩效评价。每年12月底前,市农业农村委组织产业管理专家和技术专家,重点围绕产业技术体系对本市产业发展的贡献度、与创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结合度、国内同行业的认可度、政府产业决策的参与度,建立评价标准,对产业体系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对未完成任务指标的,由首席专家牵头负责整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市农业农村委将视情况对体系相关人员或核心基地进行调整。体系实施最后一年不单独进行评价,与总体绩效评价合并开展。绩效评价具体指标另行制定。
首席专家根据年度计划任务书和任务委托协议,组织人员对岗位专家组和核心基地进行评价,结果作为总体绩效评价和绩效支出分配的依据,报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备案。
(四)体系变更。涉及体系技术依托单位、首席专家、考核指标等变更,应向市农业农村委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涉及体系组织架构、岗位专家组组长、核心基地负责人发生变化,应在年度计划任务中提出,经年度评议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其他不涉及经费的变更,应及时向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备案。
(五)体系终止。体系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变化,体系技术依托单位可以向市农业农村委申请终止。体系如出现年度绩效评价未完成任务且整改后仍存在严重问题,以及出现首席专家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市农业农村委可直接终止。
第十六条 总体绩效评价
体系建设周期结束后,采用总体绩效评价的方式,从对产业发展的贡献度、与创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结合度、国内同行业的认可度和政府产业决策的参与度,以及体系预算资金执行的合规度等方面综合评价体系目标完成情况。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或排序为末位的,市农业农村委视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七条 体系技术依托单位应依法依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认真行使资金管理、审核和监督权;采取有效措施为体系实施提供科研、财务、行政等支撑;制定并严格执行调整审批程序,配合做好评审、年度绩效评价、总体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
体系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是体系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岗位专家组、核心基地按照与首席专家签订的年度计划任务委托协议,完成实施内容和考核指标,配合首席专家完成原始资料收集、年度绩效评价、总体绩效评价、资金决算及审计等工作。
第十八条 市农业农村委通过监督评估、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对体系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单位,采取警示、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追踪问责。监督检查的结果将作为核拨预算资金和后续体系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体系承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约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暂停拨款、终止体系执行、追回已拨资金等措施,有关处理结果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市农业农村委对体系承担单位、相关责任人、专业机构、咨询、评审、验收专家等在体系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的失信行为进行记录,作为今后体系申报、管理等的重要评价依据,对在其他活动中的失信行为也应采取对应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体系在执行任务过程中,须按照国家科技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31年12月31日。已实施的体系,在不改变任务委托协议和计划任务书的前提下,参照本办法管理。
上海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上海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资金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农业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和全市农业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精神,以及本市科技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审批确定体系五年总目标、总经费和首席专家等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各体系绩效评价,处置体系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情况。
第三条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的审核,组织市农业农村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第四条 上海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统筹负责体系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农业农村委业务处室具体负责体系运行的业务指导工作。各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辖区内核心基地的遴选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体系组织架构由首席专家、岗位专家组和核心基地构成,实行首席负责制。首席专家所在单位为技术依托单位,体系其他单位为建设单位。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预算资金核定及拨付方式
体系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年度评价、动态管理。预算资金总额在建设周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首席专家牵头编制本体系五年总预算与分年度预算,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体系实施方案、年度计划任务、绩效目标及评审情况,核定各体系五年总预算及分年度预算额度。市农业农村委按照年度预算安排,拨付资金到体系技术依托单位,体系技术依托单位根据年度计划任务书确定的拨付计划,向体系建设单位拨付资金。各体系下一年度预算额度,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上年度资金执行情况,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作动态调整。
第七条 体系资金预算的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关联性、合理性的原则,列支范围与体系的任务内容相对应,列支额度与体系的工作量相匹配。资金预算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体系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 设备费:是指在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合理安排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对于使用专项经费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应当按照本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2. 业务费:是指在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具体支出内容可包括:
(1)材料费:是指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试剂等低值易耗品、实验动植物、元器件、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等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实施过程中委托外单位(包括体系技术依托单位和建设单位(以下统称“体系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开展与体系相关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3)燃料动力费:是指在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4)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体系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开展验证熟化、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购买费、专业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3. 劳务费:是指在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体系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体系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咨询的费用等。
体系聘用等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体系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可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体系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
(二)间接费用。是指体系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体系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费,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结合单位信用情况,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40%进行核定。
体系承担单位应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将间接费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间接费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绩效支出的分配应向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与在体系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体系每年的绩效支出由承担单位做计提,视作已执行,待体系验收后,根据总体绩效评价结果发放。根据体系总体绩效评价结果,获优秀的100%发放绩效,合格的发放80%绩效,不合格的不得发放。
第八条 预算资金调整
体系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有必要调整时,按以下程序办理,并在建设周期结束前,报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备案:
(一)体系技术依托单位预算资金调整:
1. 设备费预算资金调整,由首席专家提出申请,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体系实际需求后,由单位自行审批。
2. 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整,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结合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审批或授权首席专家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3. 间接费用预算资金总额不得调增,内部构成调剂或调剂至直接费用,由首席专家提出申请,单位自行进行审批。
(二)体系建设单位预算资金调整:
1. 设备费预算资金调整,由岗位专家组组长、核心基地负责人提出申请,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体系实际需求后自行审批,并及时报首席专家和体系技术依托单位备案。
2. 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整,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结合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审批或授权岗位专家组组长、核心基地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并及时报首席专家和体系技术依托单位备案。
3. 间接费用预算资金总额不得调增,内部构成调剂或调剂至直接费用,由岗位专家组组长、核心基地负责人提出申请,单位自行进行审批,并及时报首席专家和体系依托单位备案。
第九条 体系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是体系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技术依托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对体系资金单独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协助首席专家汇总分析资金安排与使用情况,以及相关科技基础条件变化等情况。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资金审计
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体系建设周期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审计,对建设周期结束后的全部资金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总体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管理。非国有企业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第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财政局加强对体系预算资金使用绩效的监管和评价,重点关注体系对本市产业发展的贡献度、与创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结合度、国内同行业的认可度、政府产业决策的参与度,以及体系预算资金执行的合规度,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监管和评价。对存在问题的,要求体系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调整当年度预算,并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因素。
第十四条 预算资金结转结余
体系年度结转的资金,可留存体系承担单位结转到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体系因故终止的,体系承担单位应自提出终止申请或接到市农业农村委终止通知之日起,在1个月内完成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市农业农村委停拨体系经费、组织体系资金清查处理、确认并收回结余资金。
总体绩效评价优秀和合格的体系,结余资金留归体系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体系承担单位应优先考虑原团队科研需求,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资金使用方案报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备案。
总体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体系,市农业农村委组织资金清查处理、确认并收回结余资金,如仍有尾款的,不再拨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