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市财政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市对区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7〕3号)精神,结合国家及我市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工作目标要求,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对原《上海市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工作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按照要求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7月31日
上海市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工作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推进生态综合补偿实施方案》有关耕地生态保护补偿要求,进一步加大基本农田生态建设和保护力度,根据市政府《关于本市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沪府〔2009〕82号)、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市对区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7〕3号),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评估对象为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浦东新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和崇明区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实施基本农田生态补偿评估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明确评估内容、指标和分值。
第四条 评估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对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 各相关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协同推进辖区基本农田生态建设与保护工作,分解年度目标、重点任务,明晰各方责任分工,合力推动各项管护要求落地见效。
第六条 评估内容主要是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开展情况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包括工作措施、资金使用和保护成效等三个方面。
工作措施主要评估区工作方案制定、报送、执行及区评估报告编制等工作。
资金使用主要评估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及报送、区年度基本农田生态补偿资金执行率、区年度基本农田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效果后评估机制建立等工作。
保护成效紧扣国家生态综合补偿实施方案有关耕地工作部署,聚焦健全耕地监测管护、耕地质量提升、完善轮作休耕、推广种地养地和综合治理相结合的生产技术模式等任务,重点评估区耕地质量监测点建设、耕地有机质提升、主要农作物生产能力、商品有机肥推广使用、化肥农药科学施用、设施菜田土壤改良、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耕地违规问题管控、耕地保护提升措施实施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每年3月底前,相关区完成上年度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工作自查,并将相关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委。4—5月,市农业农村委对相关区上年度工作进行评估;6月底前完成对相关区的评估评分。
第八条 评估采用百分制评分法。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评估分数确定各区基本农田生态补偿资金分配公式中工作评估等级分值。
评估分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得分在90分以上,工作评估等级分值为1;得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工作评估等级分值为0.8;得分在80分以下,工作评估等级分值为0.6。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委将年度评估结果告知相关区人民政府,并报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评估结果作为基本农田生态补偿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相关区人民政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农业农村委提出书面申诉,市农业农村委根据受理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条 相关区人民政府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在评估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在评估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问责的,按相关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工作评估评分表
附件
上海市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工作评估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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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估分值 |
评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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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措施(15分) |
制定、报送、执行区工作方案 |
6 |
制定工作方案,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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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评估报告 |
5 |
形成评估检查报告,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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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上年度存在问题 |
4 |
上年度存在问题全部完成整改的,得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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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使用(20分) |
制定及报送年度资金分配方案 |
5 |
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得3分; 在规定时间前,将方案报送区政府,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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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基本农田生态补偿资金执行率 |
5 |
资金执行率达到90%,得5分;达到80%,得4分;达到70%,得2分;低于70%,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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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效果后评估机制 |
10 |
实施后评估工作,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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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成效(65分) |
耕地质量监测点建设数量 |
8 |
完成监测点建设数量,得4分;每缺少1个监测点,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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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有机质含量 |
10 |
全区耕地有机质含量不低于上三年平均值,得10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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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作物生产能力 |
6 |
完成粮油年度任务目标的,得3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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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推广使用商品有机肥量 |
6 |
当年度商品有机肥使用量不低于上年度的,得6分;较上年度下降10%及以内的,得4分;下降10%至20%之间的,得2分;下降20%及以上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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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化肥与农药使用量 |
5 |
当年度化肥与农药使用量减少或增量不超过1%的,得5分;增量1%至5%之间的,得4分;增量5%至10%之间的,得2分;增量10%及以上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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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设施菜田土壤保育和改良完成率 |
5 |
年度计划完成率达到100%,得5分;达到90%,得3分;达到80%,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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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率 |
5 |
年度回收处置率达到99%以上,得5分;达到97%,得3分;达到95%,得1分;95%以下,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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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违规问题管控 |
10 |
发现存在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割青毁粮、耕地撂荒等问题且被市级及以上部门通报的,有一起扣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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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提升实施面积 |
10 |
采取秸秆还田、有机肥还田、深耕、种植绿肥等耕地质量保护提升措施,年度累计实施面积占全区粮食播种面积达100%的,得10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