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特制定2016年上海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8月10日

2016年上海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和《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沪府令33号)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项目建设,强化农产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现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跟踪、质量可追溯,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目标要求

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农业档案覆盖率继续保持90%以上,在不断提升农业档案记录质量的基础上,实现400家企业/合作社农业档案的电子化管理,试点少量地产农产品的全程可追溯。

三、实施内容

(一)继续推进纸质农业档案管理。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2016年年初分品种印制种植、养殖生产档案,由各区县农委负责发放到辖区内的种植户和养殖户。种植户和养殖户应详细记录种植和养殖过程中的每项活动,特别是农业投入品的品种、用量、使用时间和安全间隔期等,以及农产品的上市时间、销售品种、销售量和销售对象等,并保存两年。

(二)稳步推进农业档案电子化管理。各区县农委负责管理地产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的电子信息档案,指导开展农产品生产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工作,包括农业投入品出入库信息,生产环节信息,销售环节信息等,逐步推进纸质农业档案向电子档案发展,实现农产品生产信息的电子化管理。

(三)试点推进少量农产品的全程追溯。试点建立上海市少量农产品统一质量追溯编码规则和识别查询标识,推广应用二维码标签设计和打印技术,实现少量农产品的可追溯。

四、工作考核

(一)考核时间:第三、四季度。

(二)考核主体:将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各项工作开展考核。

(三)考核方式和内容:考核以书面汇报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检查各区县农委种植户、养殖户农业档案发放和完成质量情况,并随机选取1-2个镇检查种植户和养殖户的农业档案记录情况。检查农产品生产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录入情况和可追溯情况(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四)考核结果:建立农产品生产信息电子化管理或实现少量农产品可追溯的和实地抽查的种植户和养殖户农业档案记录较好的,为考核通过;未完成建立农产品生产信息电子化管理,或未实现少量农产品可追溯的,实地抽查中发现有种植户或养殖户未建立农业档案的,或农业档案记录不清楚的,考核不通过,取消当年度考核奖励资金。

五、资金管理

(一)奖补标准

以实际发放农业档案数量为依据,市级财政按照建立每份农业档案给予5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各区县财政应按照1:1的比例承担奖补资金。

以实际农业档案电子化数量为依据,经济作物生产主体建立电子档案、实现产品二维码追溯的,市级财政给予每亩27.5元奖励;蔬菜园艺场建立电子档案的,市级财政给予每亩奖励20元;水产养殖户建立电子档案的,市级财政给予每亩奖励12元。各区级财政应按照1:1的比例承担奖补资金。

考虑到各区县财政2016年预算中尚未安排农业档案电子化管理区级资金,2016年市、区两级奖补资金由市级全额安排,2017年予以清算。

(二)奖补资金使用范围

对种植户和养殖户农业档案的维护、保存、培训、检查和代为记录费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平台服务、标签补贴及农产品生产信息采集录入、宣传、培训等工作经费。

(三)奖补资金监督管理

各区县农委要牵头做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加强对农业档案记录情况、电子信息采集录入和农产品追溯情况的检查。各区县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资金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

1.纸质农业档案建档明细

2.经济作物质量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实施目标任务

3.蔬菜质量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实施目标任务

4.水产质量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实施目标任务

 

附件下载:

附件1——附件4.doc


读屏专用
声音开关
语速
阅读方式
配色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十字线
大字幕
快捷方式
重置
固定
说明
退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