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地产农产品和农资生产经营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各公安分局,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治安总队、刑事侦查总队: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地产农产品和农资生产经营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严厉打击地产农产品和农资生产经营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现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市公安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本市地产农产品和农资生产经营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2020年6月5日

关于加强我市地产农产品和农资生产经营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地产农产品和农资生产经营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地产农产品和农资生产经营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本市农业农村部门和公安机关的行刑衔接和协作配合,规范地产农产品和农资生产经营领域行刑衔接工作职责、程序和要求,特制定本意见。

一、职责分工

全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沟通,在调查取证、抓捕审理、追查流向、完善监管等环节密切协作,充分发挥各自部门资源优势,加大对地产农产品和农资生产经营领域违法犯罪的联合打击力度,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持续推动本市地产农产品和农资生产经营领域安全总体状况稳中向好。

(一)农业农村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发现涉嫌地产农产品和农资生产经营领域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或线索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合、协助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行政违法的案件或线索,应当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在案件侦办过程中需要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协助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二)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农业农村部门移送的涉嫌农产品和农资生产经营领域犯罪的案件或线索,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或线索退回农业农村部门。公安机关在地产农产品和农资生产经营领域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或线索移送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在案件查办过程中需要公安机关配合、协助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二、案件移送

(一)案件移送条件

农业农村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地产农产品和农资生产经营领域犯罪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且已依法立案;

2.有证据证明发现的违法事实涉嫌犯罪。

(二)案件移送材料

农业农村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地产农产品和农资生产领域犯罪案件,应当随案提供相应的材料,包括:

1.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书(见附件1),包含移送机关名称、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包含案件来源、查获情况、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3.涉案物品清单,包含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4.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5.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移送案件的农业农村部门已经或者曾经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附有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材料不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案件的24小时内制作《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件2)告知移送的农业农村部门在3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在职权范围内及时补充提供。

(三)案件移送流程

1.农业农村部门移送案件

农业农村部门发现符合移送条件的涉嫌犯罪案件,经农业农村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管辖区域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2.公安机关审查及反馈

公安机关对农业农村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收,并自接收之日起3日内,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农业农村部门;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通知农业农村部门;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农业农村部门,同时退回相关移送材料。

3.案件移送后的处理

农业农村部门对不予立案存在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农业农村部门对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4.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可以同时制作《建议函》(见附件3),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认为属于自己管辖且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书面回复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材料的内容应包括移送案件通知书、案件简要情况报告、涉案物品清单、其他证据材料等,案件移送流程和材料要求等可结合实际参照农业农村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相关要求实施。

5.移送争议的处置

除特殊情形外,农业农村部门与公安机关在涉嫌地产农产品和农资生产经营领域犯罪案件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一般按照监管权限和监管职责,实行同级移送、同级配合,不重复受理。跨行政区域案件的移送或者配合,由办理案件移送的农业农村部门与公安分局、市公安局业务总队协调;必要时,可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公安局协商解决。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公安局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实施指定管辖,下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办。

农业农村部门与公安机关对于案件是否符合移送条件存在争议的,必要时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咨询或邀请参加研商。

三、线索移送

(一)农业农村部门移送线索

1.农业农村部门在地产农产品和农资生产经营领域日常监管中发现可能达到立案标准的犯罪线索的,应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在移送文书的回执上盖章或签字。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口头形式通报,再以书面形式移送。

2.农业农村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涉嫌犯罪线索的移送函;

(2)涉嫌犯罪线索的初查情况;

(3)有关涉嫌犯罪线索的材料。

3.公安机关对于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并及时通报移送的农业农村部门;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进行回复,并退回相关移送材料。

(二)公安机关移送线索

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中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书面告知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认为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受理;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回复公安机关。线索移送流程和材料要求等可结合实际参照农业农村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要求实施。

四、联合办案

(一)提前介入

农业农村部门与公安机关在各自日常工作中,发现可能存在涉嫌地产农产品和农资生产经营领域犯罪行为的,遇有下列情形需要前期联合查办的,可以商请对方提前介入。对方应当及时派员介入、进行初查:

1.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的;

2.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较大或者已经使农业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等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 

3.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疑难复杂的涉嫌犯罪案件;

4.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暴力抗法的;

5.需要对方提前介入的其他情形。

(二)协作办案

需要联合办案的,农业农村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当先期协商确定牵头部门,根据各自的职权、程序和优势,制定相关工作方案,联合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其中公安机关应充分发挥其在刑事侦查手段等方面的作用,农业农村部门应充分发挥其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手段等方面的优势,加强协作,提高案件侦办效率和执法威慑力,并根据联合侦办进展情况,依法确定办案主体,做好案件查处工作。

(三)材料移送

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后,认为可能涉嫌犯罪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将依法采集的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以及初步调查的情况提供给公安机关。材料移交程序参照线索移交程序执行。

公安机关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受理并立案开展侦查。对于公安机关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在职权范围内及时协助相关取证工作。

五、涉案物品处置

(一)处置原则

涉案物品应由案件办理部门依法处置,包括对涉案物品进行查封、扣押、抽样送检、委托认定、运输、保管、无害化处理等。公安机关开展涉案物品处置工作存在困难,可以商请农业农村部门提供协助。

(二)处置要求

1.农业农村部门移交涉案物品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依法移交涉案物品,并与公安机关办理交接手续。对涉案的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先解除查封、扣押后再移送,并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处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公安机关储运涉案物品存在困难的,经农业农村部门解除查封、扣押,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查封、扣押手续后,可不转移涉案物品查封、扣押场所。

2.公安机关对涉案物品的处置

公安机关应当对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依法开展涉案物品的查封、扣押、抽样送检、委托鉴定、运输、保管、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必要时,可商请农业农村部门协助开展上述工作。

对易腐败变质等不宜或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以在采取提取样品、拍照录像等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后,商请农业农村部门或专业机构代为保管。

对跨省市案件中在外省市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立案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与外省市有关部门对接落实涉案物品移交处置工作。

六、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络员机制和联席会议机制

农业农村部门与公安机关建立联络员机制,各单位应明确1名业务部门领导和1名具体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代表本单位联络开展行刑衔接日常工作,包括联系办理案件移送、线索通报、协助商请、咨询答复等工作。在案件或线索移送后,或者联合办案过程中,农业农村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当各自落实1名执法人员作为具体案件的联络员,负责协助对方开展案件查办工作。农业农村部门与公安机关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及时通报双方打击危害农产品和农资领域违法犯罪工作情况,研究、解决行刑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重大案件会商和督办机制

农业农村部门与公安机关建立重大案件会商和督办机制,应当对信息共享平台录入的案件信息及时汇总、分析、综合研判,定期总结通报平台运行情况。对于疑难、复杂、新型、重大的农产品和农资领域案件,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与市公安局应及时联合挂牌督办,必要时可进行专案会商。案件督办后,明确专人负责指导、协调,必要时联合开展现场督办,明确案件侦办时限和要求,确保办案质量。

(三)建立跨区域协作办案机制

农业农村部门、公安机关应建立跨区域协作办案机制,对于跨区农产品和农资领域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立案地公安机关为主,牵头开展案件侦办工作;由立案地农业农村部门为主,开展协助工作。对于跨省市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分别负责与相关省市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对接案件侦办、情况通报等工作。

(四)建立舆情应对和信息发布机制

农业农村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建立舆情应对和信息发布机制,强化相关地产农产品和农资生产经营领域案件和信息发布前的沟通、协调和对接;对于敏感的、涉及面广的、跨区域的案件信息,应当请示市级机关审核同意后发布;市级联合督办的重要案件信息,应当由市级机关联合发布。

上海市地产农产品和农资生产经营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标准见附件4,农业农村部门其他行政执法领域的两法衔接程序,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附件:

1.《案件移送书》

2.《补正材料通知书》

3.《建议函》

4. 上海市地产农产品和农资生产经营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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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附件 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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