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落实国家提高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标准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市属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24〕115号)等文件精神,为统筹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本市农机报废更新工作,落实国家提高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标准政策,制定本市实施细则,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9月14日

  上海市落实国家提高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标准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24〕11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上海市持续推进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农机报废更新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为统筹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本市农机报废更新工作,落实国家提高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标准政策,制定本市实施细则。

  一、实施时间

  2024年7月25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二、支持内容

  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本市《农机报废更新实施方案》中明确的机具。

  补贴标准在落实《农机报废更新实施方案》内容基础上,报废20马力以下的拖拉机,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报废谷物联合收割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在现行补贴标准基础上,按不超过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对于只申请报废谷物联合收割机但不购置新机及其他农机报废的,继续执行《农机报废更新实施方案》补贴标准。提标后相关机型报废补贴额详见附件1。

  三、申报条件

  对提高补贴标准机具报废条件按照《拖拉机禁用与报废》(GB/T16877-2008)和《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NY/T1875-2010)技术条件执行。其他机具报废条件、补贴申请操作程序按《农机报废更新实施方案》执行,其中,报废联合收割机且新购置同类农机的报废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提供新购机证明;所有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机具须按照强化监管措施(附件3),开展全流程审核监管。一台农机只能享受一次农机报废补贴。

  四、资金来源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实施方案》安排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共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15%配套资金,从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补贴资金使用审核、计划下达。

  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和资金拨付审核,组织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区级财政部门配合区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本区补贴资金的上报、请款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农机报废工作,做好全市资金需求汇总、审核、上报、申请拨款,强化补贴监管;区农业农村部门、市属有关单位根据实际做好资金需求测算、上报、补贴资料审核、报废拆解监督、资金使用监管等具体实施工作。

  (二)开展宣传引导。各区、市属有关单位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及时发布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信息,加大政策宣传和解读力度,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加强补贴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及时跟进政策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三)强化资金监管。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加强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要求依法合规使用财政资金,防止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快补贴流程。各单位要统筹使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今年中央财政下达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支持老旧农机报废补贴,其中,要优先使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兑付补贴资金。对于提高补贴标准的机具要加强风险防范,严格按照补贴申请流程操作,增加结算批次,加快补贴兑付。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全部录入并及时完成兑付。

  (五)及时总结上报。各区、市属有关单位请于2025年1月5日前,将本区域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含资金安排数、申请录入数、实际兑付数、报废更新机具台套数等)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

  附件:1.上海市提高农机报废补贴标准补贴额一览表

     2.上海市报废联合收割机并新购置同类机具报废补贴申请表

     3.上海市提高农机报废补贴标准机具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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