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农机化服务人员参加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市有关单位:

开展对农机化服务人员的认定是本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成“十三五”全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目标任务有促进作用。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了细化、指导《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农机相关认定的操作,加快推进本市农机培训与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的衔接,现对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参加对象

以农业生产农机化服务为主业,在本市从事农机化生产作业和农机维修,并取得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合格证书和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可申报认定专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

二、规范参加条件

1.年龄60岁以下、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化服务的人员;

2.本市户籍人员或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处且从事农机化生产经营服务三年(含)以上,其个人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生产的农机化服务;

3.持有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合格证书;

4.持有拖拉机驾驶员、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农机修理工、农机操作工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中至少一个证书;

5.年农机化生产经营服务时间在2个月以上或年农机作业服务面积300亩以上。

三、明确职责分工

1.市、区县农机培训机构(农机驾校)负责开展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并将信息上报市农机鉴定推广站初审后,上传到上海市农民教育培训网络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农民培训平台”)。

2.市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对上报的信息进行复核,并发放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合格证书。

3.市农机职业技能鉴定站(农业114站)负责对已取得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开展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并上传到市农民培训平台。同时,加大对区县鉴定申报的指导。

4.区县农委具体的认定部门,按照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的工作要求,及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

四、强化工作衔接

农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农机、培训部门积极联动,强化培训、鉴定和认定的衔接,提高认定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一)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合格证书的获取

1.补发培训合格证书。对2016年6月(含)前已取得农机驾驶和职业技能证书的农民,本人自愿申请,由市、区县农机培训机构(农机驾校)将相关信息报市农机鉴定推广站初审后,上传市农民培训平台,补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合格证。

2.新发培训合格证书。对2016年6月后已取得农机驾驶和职业技能证书的农民,本人自愿申请,完成新型职业农民的通识课程培训,由市、区县农机培训机构(农机驾校)将相关信息报市农机鉴定推广站初审后,上传市农民培训平台,发放新型职业农民合格证书。

(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获取

本人自愿向市农机职业技能鉴定站(农业114站)提出申请,纳入培训计划,通过相应的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前培训,经鉴定合格后,由市农机职业技能鉴定站(农业114站)核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获取

符合相应条件的农机化服务人员,自愿提出申请,经所在村委会、镇农业主管部门核实推荐,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被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各区县农委要加强领导,强化合力,大力推进农机化服务人员认定工作,为完成本市“十三五”本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目标服务。

附件:区(县)农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年度意向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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