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0456号提案的答复

产生日期:2021-06-07 16:43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改进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政策的建议》收悉,办理答复情况如下。

农村建房事关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大局,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上海农村实际,市政府先后出台了《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改善本市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进一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土地管理法》修订后,我委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市住建委等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农委规〔2020〕5号)。这些规章和政策共同构成了本市指导农民建房管理的基本规则体系,特别是在制定16号令时,市层面也已充分考虑到各区的操作实际,为各区制定配套政策、解决实际问题留有了余地。

一、关于“位于农村居民点范围以外的农户”建议

提案中建议“在不影响集中居住整体工作推进的前提下,如房屋在鉴定后属危房的,应按规定同意其进行修缮或翻建”,这个建议很具有合理性,有利于解决短期内一时无法上楼农户的建房需求,更有利于落实好农村村民的居住权。我委将根据16号令、21号文等有关法律政策,会同市规划资源局等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各涉农区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对于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范围以外的农户,优先按照21号文精神,引导上楼集中居住或有偿退出宅基地;对既不愿退出,又不愿上楼,且房屋鉴定后属于危房的农户,引导其到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实施平移集中建房。

二、关于“位于农村居民点范围内的农户”建议

提案中建议“如房屋在鉴定后属危房的,可以纳入集中居住计划”,这个建议很有针对性,也有利于缓解规划农村居民点范围内农户的建房需求。根据21号文有关精神,目前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优先在“三高两区”(高速公路、高铁、高压线沿线,生态敏感区、环境综合整治区),以及规划农村居民点范围之外的地区推进。下一步,我委将积极配合市住建委做好本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指导各区依托调查数据,合理安排年度计划,将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达到一定级别(C级、D级)的农村危房,纳入农民相对集中居住范围,多渠道保障农民改善居住生活条件的需求。

三、关于“符合分户条件的农户”建议

提案中建议“对于提出申请宅基地的农户,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每年安排一定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其宅基地建房需求”,这个建议与当前中央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文件精神相一致,也是解决农民合理建房需求的重要保障措施。为此,2020年9月,我委配合市规划资源局制定出台了《关于保障本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施〔2020〕419号)文件,明确“各区应对本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单列管理,原则上全年专项用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总量不少于全年减量化用地指标使用总规模的5%”。下一步,我委将配合市规划资源局完善宅基地用地计划执行监督机制,指导各区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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