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35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陶军贤代表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快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意见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收到建议后,我委高度重视,对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我们认为,建议中反映的一些特殊群体建房问题实客观存在,我们将在既有工作的基础上,着力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有序推进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保障农民居住权益是本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2019年以来,我委会同市相关部门先后制定了《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16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农委规〔2020〕5号)等一系列文件,基本形成了宅基地管理和农村村民建房的政策体系,为农村村民的住房建设指明了方向。在市相关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和各涉农区贯彻执行下,各乡镇正在依法依规开展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解决符合条件、有建房意愿的农村村民建房需求,推动农民生活居住条件改善和乡村风貌提升。
建议中反映的一些村民建房问题具有一定的客观性。2021年以来,为解决农村特殊群体建房难问题,沉雷副市长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我委会同市住建委、市规资局在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对有农村建房需求的不同群体,分类梳理了解决措施和建议,形成以下相关意见。
一、关于农村宅基地建房资格认定
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沪府第16号令)规定,镇保(因部分征地享受社会保险且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小城镇、自理口粮户、第三代分户等不属于“农业户口”,不具有申请宅基地建房的资格。为了解决好这些非农且有建房需求群体的现实困难,2021年以来市政府已多次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并初步形成了相关指导意见。我委将对相关涉农区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调研,深入了解部分农村非农户籍人员建房需求情况,在此基础上,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争取在现行政策法规框架内,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部分特殊群体建房需求的措施建议。
同时,考虑到奉贤区是本市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试点区,建议奉贤区加强村民建房的分类指导工作,对于镇保、小城镇、自理口粮户、第三代分户等人员,综合其在农村的实际生产生活情况,结合“十四五”期间农民相对集中居住计划,因地制宜探索建房安置路径,解决困难群众安居问题,我委将积极做好指导工作。
二、关于保留宅基地房屋原拆原建
对于所在村属于规划保留村、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可按照16号令规定的建房标准和程序开展建房工作。按照16号令,宅基地面积较原有建房标准相对减少,但建筑占地面积和房屋高度适当进行了提高。从各涉农区目前村民建房的实践来看,按照新标准可以满足农民的生活需求。
对于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范围以外的农户,优先按照21号文精神,纳入农民相对集中居住范围,通过进城镇集中居住、到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平移建房、宅基地有偿退出等多种方式,保障其居住权益;对于暂时难以纳入农民相对集中计划,且房屋已属于危房,建房需求迫切的农户,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原房屋进行修缮。同时,对农户数较多、产业基础较好的非保留村,镇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充分进行实地调研科学分析的基础上,优化乡村规划,通过在村镇体系中统筹平衡的方式,将撤并村优化调整为一般村或重点村。镇级层面难以统筹平衡的,可由区政府统筹决策、协调优化。
下阶段,我委将积极做好农民建房的指导工作,督促各涉农区畅通村民建房审批通道,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村民建房需求。加强与市住建委的协同,运用本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结果,配合市住建委指导各区依托调查数据,合理安排年度计划,充分考虑农房严重破损,有强烈搬迁意愿农户的诉求,优先纳入农民相对集中居住计划。对于相关涉农区提出的优化乡村规划的需求,我委将积极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做好工作指导,为切实改善村民居住条件提供规划保障。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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