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26年农兽药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规范农兽药市场经营秩序,压实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责任,强化农兽药领域普法宣传与以案释法效果,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警示、指引和示范作用,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现公布一批农兽药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上海某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6年1月5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收到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反映当事人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销售兽药“耳肤灵(复方制霉菌素软膏)”。该产品为合法进口兽药,进口兽药注册证号(2021)外兽药证字25号,用于治疗犬猫细菌、酵母菌、寄生虫引发的外耳炎。
执法人员赴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现场未查获涉案产品库存,从收银电脑查获4笔销售记录。经查,当事人2022年7月注册成立,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2024年9月至2025年6月,当事人向到店宠物主人销售耳肤灵,其中1笔交易当日完成退货退款未实际成交,实际取得销售收入459.8元,涉案兽药货值金额484元。当事人能够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属于初次违法。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上海市农业农村行政执法裁量规则》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59.8元;2.并处货值金额2.3倍罚款1113.2元;罚没款合计1573元。
案例二:上海某水族用品商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案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收到线索移送,反映该水族用品商店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销售产品“综症救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查获涉案产品60瓶及销售台账。该产品标注疾病治疗、预防相关功效用语,但未标示兽药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号,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无相关登记信息,依法认定为假兽药。当事人经营范围仅为水族用品销售,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
经查,2023-2025年期间,当事人线下门店无证销售该假兽药共计338瓶,销售金额7039元;现场查获未售出假兽药60瓶,涉案货值金额合计8299元。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调查。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及《上海市农业农村行政执法裁量规则》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库存假兽药“综症救星”60瓶;2.没收违法所得7039元;3.并处货值金额2.5倍罚款20747.5元;罚没款合计27786.5元。
案例三:上海某种子店经营劣质农药案
松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对该门店开展农药监督抽样,抽检24%烯草酮乳油,经检测有效成分含量远低于产品标注技术指标,判定为不合格,认定为劣质农药。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购进涉案农药50袋,已销售45袋,货值金额150元,违法所得135元,现场查获库存5袋。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上交剩余涉案农药,未造成危害后果。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劣质农药,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劣质农药5袋;2.没收违法所得135元;3.罚款3000元;罚没款合计3135元。
案例四: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
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对该公司开展日常农资监督抽查,当事人经营的矮壮素农药实测有效成分不满足产品技术指标,判定不合格,认定为劣质农药。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具备农药经营资质,购进涉案矮壮素80瓶,已销售75瓶,货值金额640元,违法所得600元,库存5瓶已上交执法机关处置。当事人配合调查工作。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及《上海市农业农村行政执法裁量规则》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劣质农药,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2.罚款4000元;罚没款合计4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