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主体合规指引(2025版)

产生日期:2025-11-12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阶段

问题

解答

检查依据

检查方法

违反后果

案例

企业设立       

 

 

生产条件有何求?

企业现场与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致。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农业部公告第 1849号《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对照企业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主要核对生产设备明细表、检验仪器明细表、厂区平面布局图、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等,核查现有生产条件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是否满足生产许可条件的要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2020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在对某饲料生产企业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在该企业生产车间内,空气压缩机没有采用隔音或消音装置,混合机投料口未安装除尘设备的情况。后经查实,该企业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要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依据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对该企业罚款1万元.

生产许可范围如何理解?

生产许可证明确了许可产品类别、产品品种,禁止超许可范围生产产品。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对照企业生产许可证,核对产品标准和产品标签等,查看成品库房,抽查留样观察记录、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检查生产产品是否与生产许可证标示的产品类别、品种、系列一致。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对从业人员有要求?

企业机构负责人熟悉饲料法规和专业知识,检验化验员具备操作技能。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农业部公告第 1849 号《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第三条至第八条。

1.询问企业机构负责人饲料法规和专业知识。

2.现场考核检验化验员操作技能。

/

 

生产车间和生产线如何设立有具体求吗?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单独设立,生产设备不得与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线共用。

 

农业部公告第 1849号《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第十一、十七、十九条。

查验生产许可证产品类别,确认是否获得了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查看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成品库和产品标签,确认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的生产线是否共用。

/

 

同时生产固态和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生产车间应当分别设立。

查验生产许可证产品品种,确认是否包括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查看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成品库和产品标签,确认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车间是否分别设立。

同时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 生产车间应当分别设立。

查验生产许可证产品类别,确认是否获得了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查看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成品库和产品标签,确认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车间是否分别设立。

反刍动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固态)生产线与其他含有动物源性成分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应当分别设立。

查验生产许可证产品系列,是否包括反刍动物和其他动物。查验原料验收标准、原料库房垛位卡和标签等,确认是否使用了动物源性饲料原料。查看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确认反刍动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其他动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是否分别设立。

 

反刍动物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的生产线应当单独设立,生产设备不得与其他非反刍动物饲料生产线共用

查验生产许可证产品系列,是否包括反刍动物和其他动物。查看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核查成品库和产品标签,确认反刍动物饲料生产线是否单独设立,生产设备没有与其他非反刍动物饲料的生产线共用。

哪些种类的产品需要申报批文号?

目前,仅饲料添加剂产品需要申报比准文号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第三条;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19〕32号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生产合规                     

 

 

安全生产方面有何规定?

危险操作面防护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第十五条。

1.查看高空投料平台、设备维修和操作平台、爬梯是否有安全护栏。

2.查看地面投料口、运输物料的电梯笼井、吊物孔等是否有遮挡防护措施或设施。

3.检查防护措施或设施的有效性。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危险品管理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三十条。

3.农业部公告第 1849号《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第十六条。

1.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亚硒酸纳等饲料添加剂是否有独立贮存间或者贮存柜。

2.是否有清晰的警示标识。

3.是否双人双锁管理。

4.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出入库记录是否包括原料名称、包装规格、生产日期、供应商简称或者代码、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期、库存数量、保管人等信息。

5.是否建立检验用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6.是否填写并保存检验用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记录。记录是否包括检验用危险化学品名称、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期、保管人等信息。

用电防护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农业部公告第 1849号《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第十五条。

1.查看配电柜、配电箱是否有警示标识。

2.查看易产生或积存粉尘区域的人工采光灯具、电源开关及插座等,是否具有防爆功能。

3.查看现场电线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特种设备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二十四条。

3.农业部公告第 1849号《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第十五条。

1.查看高温设备和设施是否有隔热层和警示标识。

2.查看压力容器是否有安全防护装置。

3.查看设备传动装置是否有防护罩。

4.查看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是否有安全合格证明。

消防设施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农业部公告第 1849 号《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第十三条。

查看生产区内是否配备有效的消防设施或设备。

生产车间的粉尘控制有要求吗?

1.固态添加剂预混合生产线投料口和打包口采用单点除尘方式。

2.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线投料口采用单点除尘方式。

3.有添加剂预混合工艺的, 单独配备的混合机应配备除尘设备。

4.生产线除尘系统和设备运转正常有效,除尘效果良好。

农业部公告第 1849 号《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1.查看大料投料口、小料投料口的除尘器配置,是否采用单点除尘。

2.查看固态预混合饲料生产线打包口除尘器配置,是否采用单点除尘。

3.查看预混合机除尘器配置,是否配备相应的除尘设备。

4.在确保切断电源的情况下,打开除尘器,查看粉尘清理、保养情况等。

/

 

原料验收有何标准?

建立原料验收标准。原料验收标准应规定原料的通用名称、主成分指标验收值、卫生指标验收值等内容,卫生指标验收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七条。

3.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

4.现行有效的饲料添加剂强制性国家标准。

5.饲料标签(GB 10648,含 1 号修改单)

1.抽查原料区存放的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兽药等各1-2种,核查是否有原料验收标准。

2.查看原料验收标准中是否包括原料的通用名称、主成分指标验收值、卫生指标验收值等内容。饲料原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的卫生指标是否符合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的规定,饲料添加剂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卫生指标是否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产品标签标识的卫生指标要求。

3.抽查不少于2种原料的自行检验结果、委托检验报告或供应商提供的质量检验报告,查看是否接收、使用不符合原料验收标准的原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原料是否有查验和检验要求?

1.按照原料验收标准逐批对采购原料进行查验或检验,并进行记录。

2.兽药使用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46 号的规定。

3.无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兽药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的情况。

4.无使用有关法律法规禁用物质的情况。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2.《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七条。

3.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46号。

4.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50号。

5.农业部公告第 1519号。

6.农业部公告第 176号。

7.《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8.《饲料原料目录》。

1.抽查实施行政许可和登记管理的不少于 3 种原料, 查验记录是否包括原料通用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查验内容、查验结果、查验人等信息。查看是否使用无许可证明文件、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原料。使用的兽药品种和应用范围是否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46 号的要求。

2.抽查不需行政许可的不少于2种原料,是否有自行检验结果、委托检验报告或供应商提供的质量检验报告。

3.查看是否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兽药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

4.查看是否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物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 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2021年3月24日,执法人员在某饲料生产企业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使用的三个原料(需行政许可)的标签,未标注相应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后经查实,该企业未按规定对采购的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查验,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原料进行查验或检验的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关于不按照规定进行查验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对该企业罚款13000元.

原料卫生指标有何要求?

每3个月至少选择5种原料对其主要卫生指标进行检测。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七条。

3.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

4.现行有效的饲料添加剂强制性国家标准。

5.饲料标签(GB 10648,含 1 号修改单)。

1.抽查自检查之日起1年内的检测记录和检测报告,是否每3个月对5种原料卫生指标进行检测。

2.卫生指标是否符合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或饲料添加剂强制性国家标准或产品标签标识的卫生指标要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对于热敏物质原料的存贮有求吗?

存放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间面积与生产规模相匹配,密闭性能良好,并配备空调。有温度监控记录。

1.《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十一条。

2.农业部公告第 1849 号《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第十六条。

1.查看是否有维生素、微生物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贮存间。

2.贮存间面积是否与生产规模相匹配。

3.温控设备设施是否与贮存间面积相匹配(如温度计、空调)。

4.是否填写并保存温度监控记录。监控记录是否包括设定温度、实际温度、监控时间、记录人等信息。

5.监控中发现实际温度超出设定温度范围时,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原料进货台账的管理有何要求?

进货台账信息齐全,保存期限为 2年。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八条。

1.查看进货台账信息是否包括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产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查验或者检验信息、进货日期、经办人等信息。

2.查看接近2年保存期限的进货台账是否完整留存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 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 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 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 可证明文件。”

 

原料垛位如何管理?

按照“一垛一卡”的原则对原料实施垛位标识卡管理。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十条。

1.查看原料库是否按照“一垛一卡”对原料实施垛位标识卡管理。

2.垛位标识卡是否标明原料名称、供应商简称或者代码、垛位总量、已用数量、检验状态等信息。

3.垛位码放是否整齐,高度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生产记录如何管理?

小料配料记录信息完整、客观。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十六条。

1.查阅不少于2批次小料配料记录。记录是否包括小料名称、理论值、实际称重值、配料数量、作业时间、配料人等信息。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小料投料与复核记录信息完整、客观。

2.查阅不少于2批次小料投料与复核记录。记录是否包括产品名称、接收批数、投料批数、重量复核、剩余批数、作业时间、投料人等信息。

中控作业记录信息完整、客观。

查阅不少于2批次中控作业记录。记录是否包括产品名称、配方编号、清洗料、理论产量、成品仓号、洗仓情况、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生产加药饲料的,清洗料使用记录信息完整、客观

查阅不少于2批次清洗料使用记录。记录是否包括清洗料名称、生产班次、清洗料使用情况描述、使用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生产过程中的污染防控如何管理?

1.盛放器具及包装物有明确标识,不得存在交叉混用情况。

2.不得使用易碎、易断裂、易生锈的称量和盛放器具。

3.生产设备不得存在残存料、粉尘积垢等残留物。

4.生产现场的原料、中间产品、返工料、清洗料、不合格品等应当分类存放,清晰标识。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1.查看盛放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兽药等原料及其中间产品的器具或者包装物,是否做到“专桶专用、专袋专用”,每个器具或包装物上是否有清晰的标识。

2.查看称量和盛放器具。是否使用易碎、易断裂、易生锈的称量和盛放器具,是否整洁干净,无残留。

3.查看主要生产设备是否存在残存料、粉尘积垢等残留物。

4.查看生产现场的原料、中间产品、返工料、清洗料、不合格品等是否分类存放,有清晰的标识。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企业标准、标签如何管理?

1.每个产品均有对应的产品质量标准,且现行有效。

2.产品质量标准符合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条。

2.《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3.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

4.饲料标签(GB 10648,含 1 号修改单)。

5.《饲料原料目录》。

6.《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7.《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8.农业农村部新发布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相关公告。

9.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46 号。

10.现行有效的饲料添加剂强制性国家标准。

1.查看是否有对外公开的质量标准,并覆盖企业所有产品。产品质量标准是否符合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每个产品均有对应的产品标签。标签内容符合饲料标签(GB 10648,含 1 号修改单)的规定。

4.标签内容符合饲料法规规定

2. 抽查不少于3个产品的标签。重点查看其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贮存条件等是否与产品质量标准一致,加药饲料的标示内容等是否符合饲料标签(GB 10648,含1号修改单)要求,是否存在对产品作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

3. 抽查标签、配料单等,查看是否有超量、超范围使用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情况,是否符合《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适用范围”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中“最高限量”的规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出厂检验如何管理?

1.对每批次产品实施出厂检验。

2.出厂检验记录内容完整、客观。

3.出厂检验记录至少保存2年。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二十七条。

1.是否根据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对每批次产品实施出厂检验。

2.查看不少于2批次出厂检验记录是否包括产品名称或者编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计算公式中符号的含义和数值、检验结果、检验日期、检验人等信息。

3.查看接近2年保存期限的产品出厂检验记录是否完整留存。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产品定期检验如何管理?

1.按规定进行主成分指标定期检验,主成分指标检验项目符合要求,在企业实验室进行检验。

2.主成分指标检验记录信息完整、客观。

3.主成分指标检验记录至少保存2年。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二十八条。

1.查看不少于2周的主成分指标检验记录,验证抽查批次是否满足要求,检测项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由企业自行检测。

2.查看主成分指标检验记录是否包括产品名称或者编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计算公式中符号的含义和数值、检验结果、检验日期、检验人等信息。

3.查看接近2年保存期限的主成分指标检验记录是否完整留存。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产品的留样观察如何管理?

1.有留样观察室和满足贮存要求的样品柜。

2.每批次产品实施留样观察并记录。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三十二条。

3.农业部公告第 1849号《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第二十一条。

1.查看留样观察室和样品柜,是否满足原料和产品贮存要求。

2.抽查成品库中不少于2批次产品是否按照企业的规定进行留样。查看留样观察记录填写是否完整、客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如何管理销售台账?

销售台账信息齐全,保存期限为 2年。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三十七条。

1.查看销售台账是否包括出厂销售的饲料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信息。

2.查看接近2年保存期限的销售台账是否完整留存。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 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换证续展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是多长?

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查看生产许可证核发日期,确认是否在有效期内。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 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续展能继续产吗?

不能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查看生产许可证核发日期,确认是否在有效期内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什么情况下会注销生产许可证?

(一)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依法被吊销的;

(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续展的;

(三)企业停产一年以上或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申请注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

 

如何主动注销生产许可证?

企业可通过“一网通办”账号进行注销。

 

 

 

 

  备注:本指引中提及的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等,若有修订或更新的,应按照最新文件要求实施。

标签:

分享到:

字体: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