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主体合规指引(202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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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解答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违反后果 |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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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条件有何要求? |
企业现场与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致。 |
1.《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2. 农业部公告第2568号《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
对照企业生产许可申报的材料,主要核对人员资质材料、生产厂址所在区域、生产布局图、土地使用权证或租赁证明、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等、厂房设施设备等相关信息、检验设备清单、质检机构布置平面图、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相关管理制度、三批次试生产原始记录等,检查现有生产条件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是否满足农药生产许可条件的要求。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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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地址有何要求? |
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 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改变生产地址或者新增生产地址的,按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要求办理。 |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第十四条第二款。 |
查看企业申请材料及企业所在园区批复文件或相关的证明文件,结合所申请的生产范围,确定是否满足生产范围的地址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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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许可范围如何理解? |
农药生产许可证明确了生产许可的范围,原药(母药)按品种,制剂按照产品的剂型标明生产范围。如果申请的有效成分,是非化学合成的农药,在生产范围中注明“仅限非化学农药”。 |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对照企业的申请表和三批次试生产记录,查看是否按照要求申请。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第四款“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
2024年,某企业无证生产农药,被处罚没所有产品及原药、生产工具,并处罚没款5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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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从业人员有何要求? |
企业管理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农药管理知识,技术人员应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和工作经历并满足一定的人数,操作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高危操作的人员应持证上岗,检验人员应有相应的专业、学历或培训考核并满足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企业禁业招录人员情况。 |
1.《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 农业部公告第2568号《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第十九条。 |
1.询问企业管理人员法规和专业知识。 2.现场查看企业的相关人员资质档案。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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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车间和生产线如何设立有具体要求吗? |
生产装置的主要设施设备应当满足相应农药的生产要求,具备自动化生产的条件(部分环节或产品尚不具备自动化生产条件的除外)。 |
农业部公告第2568号《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第二十条。 |
结合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和申请的生产范围,三批次试生产记录,查看企业提供的原材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车间及相应的生产设备布局及设备档案是否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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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剂型差异明显的产品,应当设立独立的生产单元。 |
根据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及所申请的生产范围,不同的生产范围的生产车间、设备、原材料仓库、成品仓库的设置是否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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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的生产车间应当与其它类农药的生产车间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
查验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及所申请的生产范围,查看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的生产车间与其它农药类别的设施设备是否分开,是否存在交叉污染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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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料、成品、包装材料应当分类、分区存放。 |
查看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企业的申请资料和现场,查看原料、成品、包装材料是否分类、分区进行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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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生产其他化工产品的,农药生产加工及分装设备应当专用,成品仓库应当设置明显的隔离区与标识。 |
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查看企业是否存在生产其它的化工产品,如果生产其它的化工产品,是否有明显的隔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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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展
阶
段 |
安全生产方面有何规定? |
应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废弃物回收与处置等相关的制度并执行。 |
1.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2. 农业部公告第2568号《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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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料验收有何标准? |
建立原材料采购与控制制度。 (1)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2)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原材料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合格证、规格、数量、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原材料进货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
1.《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2. 农业部公告第2568号《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
查管理制度、原材料有关许可文件,结合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检查是否按照管理制度运行。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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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料是否有查验和检验要求? |
1. 具有相关质量检验与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保存相关质量管理运行记录。 2.制定了相关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制度规程;按有关控制指标对原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或查验,保留检验、验证记录,以保证产品质量。 |
1.《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2.《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
查验管理制度与记录。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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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
阶
段 |
原料进货台账的管理有何要求? |
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原材料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合格证、规格、数量、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原材料进货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
农业部公告第2568号《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第二十条。 |
查管理制度、原材料有关许可文件,结合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检查是否按照管理制度运行。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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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标准如何管理? |
1. 应当按照产品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制定相关产品质量标准,或采用国家、行业标准。 2. 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质量检验。 |
农业部公告第2568号《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
查标准的有效性、相关检验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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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标签如何管理? |
每个产品均有对应的产品标签。标签内容符合《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药标签二维码管理规定》的要求。 |
1.《农药管理条例》。 2.《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业部公告2579号。 3.《农药标签二维码管理规定》。 |
查看企业的申请资料及现场核查,结合三批次试生产记录,查看所选择的产品标注是否与核准的标签一致,是否有可追溯二维码,可追溯二维码是否符合要求。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2023年,某公司因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被行政机关责令整改并进行法制教育。 2025,,某公司因生产的农药标签不符合规定,被处没收涉案农药并罚款2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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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出厂销售如何管理? |
1. 有生产台账管理制度,如实记录生产情况。 2. 有农药产品出入库及仓储管理制度,如实记录产品仓储情况。 3. 有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 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4. 明确出厂销售的农药,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
农业部公告第2568号《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第二十条。 |
查制度,结合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检查是否按照管理制度运行。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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衰
退
阶
段 |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是多长? |
5年。 |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查看生产许可证核发日期,确认是否在有效期内。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按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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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情况下需要换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或者缩小生产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换发证书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查看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是否发生变化。通过现场核查查看企业的地址名称是否与标明的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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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情况下需要变更农药生产许可证? |
农药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生产许可证。 |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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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第四款“有下列情形之一,按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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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延续能继续生产吗? |
不能。 |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查看生产许可证核发日期,确认是否在有效期内。 |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按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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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情况下会吊销生产许可证? |
(一)生产假农药的。 (二)生产劣质农药情节严重的。 (三)不再符合农药生产许可条件继续生产农药且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生产许可证的。 (六)招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员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 (七)依法应当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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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情况下会撤销生产许可证? |
(一)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发证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发证机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的。 (四)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 (五)依法应当撤销农药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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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情况下会注销生产许可证? |
(一)企业申请注销的。 (二)企业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农药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农药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 (五)改变生产地址并取得新地址农药生产许可证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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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企业如何主动注销生产许可证? |
企业可通过“一网通办”账号进行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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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指引中提及的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若有修订或更新的,应按照最新文件要求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