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文公开发布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7〕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文公开发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8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文公开发布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公文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发布程序,确保信息发布真实、准确、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拟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订的,或拟由有关单位自行印发,需报市政府同意的,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推进、协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公开发布工作,市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
公文起草单位负责根据公文的内容和性质,明确发布要求;多个单位共同起草的,由主办单位负责。
第四条(工作流程)
有关单位在起草公文时,应当同步考虑发布要求,包括公文的公开属性、发布时间、发布方式和发布途径等。
起草单位在报审公文时,应当将本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公开发布意见单》(以下简称《意见单》)附后,作为附件一并报送。没有《意见单》的,市政府办公厅不予收文和办理。
市政府规章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填写《意见单》。
市政府办公厅按照程序,将公文和《意见单》一并报市政府领导审签。
应当主动公开的公文印发后,市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将《意见单》送“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海发布”办公室,并提供公文的电子文稿。
“中国上海”门户网站根据《意见单》要求发布公文,一般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最迟不得超过公文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
“上海发布”办公室根据《意见单》要求,负责选编内容。需要丰富表现形式,增加图表、音频、视频等信息的,由“上海发布”办公室与起草单位沟通确认。
纳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备选内容范围的公文,按照公报制发流程办理。
第五条(发布渠道)
“中国上海”门户网站是公文公开发布的第一平台。“中国上海”门户网站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日常监测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公文公开发布的权威性。“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与各部门网站要加强协同联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发布的公文,各部门网站应当及时转载,且不得随意增删。
要统筹运用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等政务公开平台进行公文发布。要加强与主要新闻媒体、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的联动,发挥新闻媒体的公开平台作用,畅通媒体采访渠道,扩大公文发布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第六条(动态监督)
各单位对公文公开发布后的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及时关注社会舆情。要建立健全政务舆情的监测、研判、回应机制,落实回应责任。特别是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产生较大影响的,或可能对政策措施存在误解误读等重大政务舆情,要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快速反应、及时发声。
第七条(保障措施)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文公开发布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发布要求的,应当及时与市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联系。
各单位要做好公文公开发布前的保密审查,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加强审核把关,有效防止失密泄密问题发生。
第八条(考核管理)
公文公开发布工作纳入各单位政务公开年度考核范围,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九条(施行日期)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