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办法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2号),《关于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 [2008]011号)的规定,特制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有关事项如下:
一、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将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
(一)检索费。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公开信息,检索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元。
(二)复制费。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复制费标准为:
1、复印费(含纸张)。黑白复印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0.2元;A3纸每页0.4元;彩色复印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1元;A3纸每页2元。
2、打印费(含纸张)。黑白打印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0.2元;彩色打印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0.6元。
3、磁盘收费标准为每张3元。
4、光盘收费标准为每张2元。
(三)邮寄费。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采取邮政手段传递政府公开信息的,邮寄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情形的,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由本人申请、经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可免收相关费用;通过政务网、农业网以及其他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的检索费、复制费及邮寄费属财政性资金,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方式按照《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4]29号)实行“收缴分离”。
四、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所属的、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收费管理,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1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