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为推进本市农业生产经营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我委起草了《上海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实名制方式,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件:shsnwjgc@163.com。
2.通信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2016室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邮政编码20000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25日前。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8月9月25日
上海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行业禁入和退出机制,健全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是指对严重违反农资和农产品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农业部门依法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采取公开曝光、重点监管和失信惩戒等措施,促使其纠正违法行为、增强守法意识。
第三条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四条 在本市从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畜禽屠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等生产经营者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负责推进全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实施工作,指导各区开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汇总、审核工作,通过市农委政务网站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各区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农委)组织实施辖区内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明确责任科室,按照本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做好辖区内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信息记录表(附件1)的登记工作,对因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依法采取相关限制措施和重点监控措施,录入有关信息,指导和督促区农委执法大队和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执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第七条 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树立诚信经营理念,鼓励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加强农资和农产品安全风险过程管控,加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力度,鼓励有关行业组织主动报告农资和农产品安全问题。
第八条 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因下列情形之一,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列入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的;
(二)生产销售假劣农资,给农业生产造成2万元以上损失的;
(三)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含有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兽药、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或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肉类,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四)通过欺骗、贿赂、隐瞒真实情况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登记证等资质文件,或者伪造、变造农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登记证等资质文件的;
(五)被吊销或撤销农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登记证等资质文件的;
(六)无证生产经营农资产品的;
(七)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领域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九条 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遵循属地和“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各级农业执法部门负责收集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失信信息。
(二)事先告知。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农业执法部门应告知当事人,发放《上海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附件2,3),听取并如实记录其陈述和申辩;
对于社会影响较大、拟采取的较重限制措施或存在较大争议的,农业执法部门可在送达《事先告知书》前,提请召开专题会议讨论,或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或向相关行业协会征求意见。
(三)讨论审定。各区农业执法部门应当在向当事人送达《事先告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填写《上海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报送与审核表》(附件4,以下简称《审核表》)和《上海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公示信息表》(附件5,以下简称《公示信息表》),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相关案卷材料复印件等一并报送区农委,经区农委审核后报市农委审定。市级农业执法部门按上述要求,直接报市农委审定。
(四)名单公开。对决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在市农委政务网上予以公布。名单信息公布期限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管的起止期限一致。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行为限制措施的,列管期为2年。
(五)后续管理。公示期限届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公告栏中的信息转入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数据库,供社会查询。
第十条 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列管期间可以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农业执法单位应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提高相关产品抽查比例。
(二)对相关主体及经营者、产品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和享受农业补贴资格,对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取消各种评先选优资格。
(三)建议相关部门不将其列为政府采购供应商或重大活动服务提供商。
(四)取消相关主体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申报资格。列管结束满1年,方可申报。
(五)相关主体应定期向所在地的区级农业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农产品生产经营和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到位。
(六)相关主体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 各区农委应健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农资和农产品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二条 各区农委应完善农资和农产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健全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落实情况,应纳入市农委每年组织的执法检查和绩效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对于瞒报、漏报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主体的,市农委将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
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信息记录表
填报项目 | 填报内容 | 备注 | |
基础信息 | 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 | ||
主体名称(或姓名) | |||
主体类别 | 主体类别种类: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地址 | |||
经营范围 | |||
联系人 | |||
联系方式 | |||
行政许可信息 |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和许可证号 | ||
行政许可主要内容 | |||
行政许可有效期限 | 文本格式:YYYY/MM/DD-YYYY/MM/DD | ||
作出行政许可的机关名称 | |||
作出行政许可的日期 | 文本格式:YYYY/MM/DD | ||
行政处罚信息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
主要违法事实 | |||
行政处罚种类和具体内容 | 行政处罚种类: | ||
行政处罚依据 |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文本格式:YYYY/MM/DD | ||
认证(登记)信息 | 产地地址 | ||
产品名称 | |||
批准产量(吨) | |||
证书(标志)编号 | |||
认证(登记)有效期限 | 文本格式:YYYY/MM/DD-YYYY/MM/DD | ||
作出认证的机构名称 | |||
作出认证的日期 | 文本格式:YYYY/MM/DD | ||
监督检查信息 | 检查日期 | 文本格式:YYYY/MM/DD | |
检查内容 | |||
检查结果 | |||
奖励信息 | 获奖名称 | ||
获奖时间(有效期限) | 文本格式:YYYY/MM/DD | ||
作出奖励的机关名称 | |||
其他信息 |
附件2
上海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事先告知书
沪 农名告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期间),在_____________________(地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行为(定性、定量),违反了____________的规定,依据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已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 )/□《听证告知书》(编号: )。
鉴于你(单位)的上述严重违法行为存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情形,属于《上海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 条第 款第( )项所列情形,拟将你(单位)作为本市农资和农产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者的相关责任人员列入本市农资和农产品重点监管名单,列管期_______年,列管期内采取_________的重点监管措施。
如你(单位)对上述建议有异议,可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前到_________________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如你(单位)对上述建议无异议的,或者我委合议和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会审核后,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和申辩不予采纳的,在执法机关(机构)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经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审议决定后,将把你(单位)列入农资和农产品重点监管名单,并公布于上海农委政务网(www.shac.gov.cn)。如你(单位)被列入且不服的,可以自名单列入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农业农村部或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执法机关(机构):
(盖 章)
年 月 日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事先告知书回执
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否要求陈述、申辩:
陈述、申辩形式:□书面 □到本执法机关(机构)进行陈述、申辩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二联,一联交当事人,一联随案存档。本文书适用于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
附件3
上海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事先告知书
沪 农名告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期间),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行为(定性、定量),违反了_________的规定,依据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上海市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已对你依法作出刑事判决,并已送达《刑事判决书》(编号: )。
鉴于你(单位)的上述严重违法行为存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情形,属于《上海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 条第 款第( )项所列情形,拟将你(单位)作为本市农资和农产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者的相关责任人员列入本市农资和农产品重点监管名单,列管期_______年,在列管期内采取_________的重点监管措施。
如你(单位)对上述建议有异议,可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前到__________________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如你(单位)对上述建议无异议的,或者经我委合议和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审核后,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和申辩不予采纳的,在执法机关(机构)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经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审议决定后,将把你(单位)列入农资和农产品重点监管名单,并公布于上海农委政务网(www.shac.gov.cn)。如你(单位)被列入且不服的,可以自名单列入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农业农村部或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执法机关(机构):
(盖 章)
年 月 日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事先告知书回执
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否要求陈述、申辩:
陈述、申辩形式:□书面 □到本执法机关(机构)进行陈述、申辩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二联,一联交当事人,一联随案存档。本文书适用于刑事处罚案件当事人。)
附件4
上海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信息报送与审核表
当事人名称(姓名) | |||
工作单位 | 职务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 | |||
营业地址(住址) | |||
邮编 | 联系电话 | ||
严重违法行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当事人违法事由及 拟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具体情形 |
(附:《上海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事先告知书》、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或记录等) | ||
拟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处理依据 | |||
拟采取的限制措施与重点监控措施 | |||
承办执法机关(机构)意见 | (附:上海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公示信息)
承办人员签名: 负责人签名:
| ||
区农委审核意见 |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部门盖章:
| ||
市农委审核意见 |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部门盖章: |
附件5
上海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公示信息表
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
序号 | 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 | 营业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严重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情况 | 公布期限 (起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编号 |
严重违法生产经营相关责任人员:
序号 | 相关责任人员姓名 | 工作单位和职务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隐匿7-14位号码) | 严重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情况 | 公布期限 (起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编号 |
附:案情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