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6—2030年)》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委、中心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按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6—2030年)》(农牧发〔2026〕2号)的要求,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6—2030年)》。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3月2日

  上海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6—2030年)

  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对严重危害畜牧业生产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点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监测,确保“真苗、真打、真有效”。

  一、免疫病种及要求

  (一)免疫病种。根据农业农村部和《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关于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的规定,本市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狂犬病实行强制免疫。强制免疫病种如有变动,按农业农村部和本市相关规定调整实施。

  (二)免疫要求。各区要严格按照本免疫计划要求,科学指导辖区内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80%以上;本市注册犬狂犬病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80%以上。

  (三)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要求。全市所有规模养殖场(含域外,下同)应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各区要进一步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创新工作机制,对实施“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管。本市散养畜禽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由各区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所需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由市农业农村委按年度需求集中招标采购,逐级分发。

  二、免疫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是强制免疫工作的责任主体。有关饲养单位和个人应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确保可追溯。

  三、职责分工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制定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区农业农村(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保证免疫密度。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强制免疫效果评价,持续跟踪病原变化和流行趋势,为本市免疫计划的制定、疫苗的选择和更新提供技术支撑。

  各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疫苗采购、出入库管理、报废疫苗和疫苗空瓶无害化处理和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区要按照本市免疫计划的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及时制定免疫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对散养畜禽,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免疫;对规模养殖场,实施程序化免疫。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及时进行紧急风险免疫。

  (二)加强技术指导。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全国和本市动物疫病流行态势,结合国家年度免疫技术指南,制定免疫培训方案,组织开展省级免疫技术培训。各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做好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免疫技术培训工作,指导相关人员科学开展免疫;同时,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存储管理,保证疫苗质量。各区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和能力,提高科学养殖和防疫水平。

  (三)规范记录报告。各区要充分利用本市畜牧兽医管理系统“防疫管理”模块,进一步加强对规模养殖场户的监督指导,规范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逐步实现应用信息系统和智能终端采集上报免疫数据。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汇总强制免疫信息,每月将免疫情况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

  (四)评估免疫效果。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免疫副反应、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等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市农业农村委将定期组织开展调研指导,视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将免疫效果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强化监督管理。各区农业农村(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要做好辖区内兽用疫苗和诊断制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严格落实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并追究责任。

  五、保障措施

  各区要统筹做好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落实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和采样补贴等所需的动物疫病防控经费,不得挤占、挪用。配合财政部门不定期对防控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各区要密切关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进展,及时报告新问题、新情况。我委将根据农业农村部工作要求及实际需要适时调整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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