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本市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委、中心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5〕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动物检疫工作,加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使用和管理,强化动物及动物产品信息追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使用调整措施

  (一)关于动物检疫证明。调整动物检疫证明类型,将产品A证和产品B证整合为产品证,调整后的动物检疫证明分为动物A证、动物B证、产品证三种。本市按照新版证照和单证格式对“上海市畜牧兽医管理系统”进行改造,完成新版动物检疫证明格式定制和检疫工作表单内容调整后,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农业农村部新版动物检疫证明。

  (二)关于动物检疫专用章。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农业农村部新版“动物检疫专用章”。各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中心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根据辖区动物检疫申报点情况,于2025年11月10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上报专用章使用数量和对应编号。

  (三)关于动物检疫标志。自2026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动物检疫标志。生猪屠宰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的滚筒式检疫验讫印章(含激光灼刻和数字喷码);其它畜禽胴体逐步加施卡环式检疫验讫标志;未经分割加工的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蹄、头、角等动物产品或其外包装可以加施卡环式检疫验讫标志,也可以在其外包装加施粘贴式检疫验讫标志。新版无害化处理专用章同步启用。

  二、加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订购和管理

  (一)完善证章标志订购管理制度。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负责新版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统一组织生产订购并统筹发放动物检疫证明、动物检疫专用章、检疫验讫印章和检疫验讫标志。

  (二)强化证章标志信息化管理。进一步强化畜牧兽医管理系统对畜禽标识和检疫证章标志信息化管理功能,确保证章标志的生产订购、编号、领用、发放等纳入系统管理,同时完善系统内检疫申报与畜禽标识信息关联和有效性验证。

  (三)提升证章标志保存管理水平。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证章标志相关管理制度,切实落实“专人、专账、专柜”保管,做好领用、发放、回收、销毁等记录,依托检疫证章标志管理模块构建闭环管理体系,有效防止检疫证章标志非法流出和违规出证。

  三、规范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使用管理

  (一)规范检疫证明的使用管理。按照农业农村部和东部区关于动物检疫无纸化出证的相关要求,我市将全面推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无纸化出证,原则上不再出具纸质检疫证明。本市畜禽屠宰企业要严格落实新版检疫证明出证要求,做到屠宰畜禽产品动物检疫证明(产品)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信息相对应、可追溯;在屠宰环节中,对分割后的畜禽产品不再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产品)。

  (二)规范检疫标志的使用管理。自2026年1月1日起,旧版动物检疫标志停止使用。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中心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切实抓好动物检疫标志加施和管理工作,确保新版检疫标志在生猪胴体全覆盖;加快推进牛、羊、禽胴体卡环式检疫标志的加施工作,逐步实现其他畜禽产品全覆盖。

  (三)加强检疫培训和监督执法。各区要加强对官方兽医和检疫从业人员新版检疫证明和检疫证章标志规范使用的全覆盖培训;组织开展《动物检疫证明等填写及应用规范》、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使用管理及检疫出证系统应用的专项培训和监督执法,严厉打击涉及动物检疫证明、检疫证章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规范入沪动物及动物产品追溯管理

  入沪动物及动物产品需符合我市动物防疫监管要求,应附有一一对应的动物检疫证明(含产品)、检疫标志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经指定道口查验登记,确保相关检疫检验信息实现追溯管理。

  各区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屠宰加工企业、肉品经营主体等的宣传告知,相关要求请查阅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5〕8号,见网址:https://www.moa.gov.cn/govpublic/xmsyj/202509/t20250904_6476976.htm),进一步宣贯新版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有关规定,督促其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保障上市畜禽及产品的卫生安全。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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