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处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处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5月8日

  上海市处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疫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应急联动机构

  2.3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2.4 职能部门

  2.5 专家咨询机构

  3  预警预防

  3.1 监测

  3.2 预警级别与发布

  3.3 预警响应

  3.4 风险防控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及通报

  4.2 响应等级

  4.3 应急处置

  4.4 疫点、疫区与受威胁区划定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恢复生产

  5.2 社会救助

  5.3 灾害补偿

  5.4 保险

  5.5 调查与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经费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解释

  7.2 预案修订

  7.3 预案报备

  7.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地处置本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疫情蔓延,最大限度地减轻危害和损失,保证养殖业健康发展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以及《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疫情分级

  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重大动物疫情由高到低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3.1 Ⅰ级重大动物疫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小反刍兽疫在21天内,有4个以上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10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天内,有5个以上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15个以上;

  (3)发生牛海绵状脑病等人畜共患病并感染到人,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1.3.2 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小反刍兽疫在21天内,有2—3个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5—9个;

  (2)口蹄疫在14天内,有2—4个区发生疫情,疫点数6—14个;

  (3)在一个潜伏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且疫点数10个以上;

  (4)在一个潜伏期内,暴发流行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且疫点数10个以上;

  (5)我国已经消灭的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等动物疫病复发,或尚未发生过的牛海绵状脑病、非洲马瘟等动物疫病传入或发生;

  (6)农业农村部、市农业农村委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1.3.3 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小反刍兽疫在21天内,有1个区连续发生2起以上疫情;

  (2)口蹄疫在14天内,有1个区连续发生3起以上疫情,以及发生新的亚型口蹄疫疫情;

  (3)在一个潜伏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且疫点数5—9个;

  (4)在一个潜伏期内,暴发流行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且疫点数5—9个;

  (5)市农业农村委认定的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1.3.4 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1)发生1起高致病性禽流感或1—2起口蹄疫疫情,或1起非洲猪瘟,或1起小反刍兽疫;

  (2)在1个区内连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

  (3)在1个区内暴发国家规定的流行二、三类动物疫病;

  (4)市农业农村委认定的其他动物疫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且有可能影响本市的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快速应对、密切协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是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城市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决定和部署本市城市运行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 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是本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

  2.3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Ⅱ级、Ⅰ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视情成立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领导确定,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和疫情发生地区政府领导担任,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委。根据处置需要,可设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海关等专业处置小组,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2.4 职能部门

  市农业农村委是市政府主管重大动物疫情的职能部门,也是处置重大动物疫情的责任部门,综合协调本市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和防疫工作,收集、分析国内外疫情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负责制订重大动物疫情预防、预警、控制和处置的技术方案。必要时,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方案;

  (3)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区政府搞好紧急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的准备,保证应急处置有关响应快速、有效进行;

  (4)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及时提出成立相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建议,组织并检查、督导重大动物疫情封锁、扑杀和控制的实施;

  (5)组织对重大动物疫情防控、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6)承担本市重大动物疫情结束后的疫情日常管理工作;

  (7)承办农业农村部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5 专家咨询机构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组建处置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咨询组,为处置重大动物疫情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  预警预防

  3.1 监测

  市和区农业农村委通过已建立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系统,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顺利开展和监测质量。海关、绿化市容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做好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并定期与农业农村部门互通情况,紧急情况及时通报。

  3.2 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 预警级别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市重大动物疫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市农业农村委根据市政府决定或授权,在一定范围内适时发布重大动物疫情预警信息。预警级别可视重大动物疫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作出调整。其中,Ⅰ级预警信息发布前应当报市政府总值班室。

  3.3 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市农业农村委和疫情发生地区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特性、预警级别和相应职责,迅速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的准备。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规程。

  (2)组织有关单位、处置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3)根据可能发生的疫情等级、处置需要和权限,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重大动物疫情威胁的警告,宣传疫情应急防护知识。

  3.4 风险防控

  3.4.1 受疫情威胁区要保持并加强与疫情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疫情信息;开展养殖、运输、经营、市场等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及防疫知识宣传,组织搞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力量和资源的准备,防止疫情传入、发生和扩散。

  3.4.2 周边省市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且有传入本市风险时,由市农业农村委视情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实施预防和处置。组织专家加强疫情传入风险评估,及时发布警示或通告;加强对从疫区输入的高风险动物、动物产品及其包装物、运输工具等的检疫监管,禁止未经检疫货物进入本市或出口,发现疫情及时处置;组织对疫区输入货物在本市的主要集散地区开展疫情监测;视情禁止从疫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

  3.4.3 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且有传入本市风险时,海关要采取相关紧急预防措施,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消毒。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及通报

  4.1.1 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相关单位与个人要立即向市农业农村委或疫情发生地区政府报告。报告内容可包括:疫情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发病动物种类和品种、来源、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及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支持协助的事项等。

  4.1.2 市农业农村委、疫情发生地区政府接报后,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应急处置,在半小时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对Ⅱ级、Ⅰ级重大动物疫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向市政府和农业农村部报告。

  4.1.3 通过已建立的信息通报和协调机制,市农业农村委要与毗邻省市及有关部门和区政府加强协作,并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共同做好应对处置准备。

  4.2 响应等级

  本市处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重大动物疫情。必要时,可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4.3 应急处置

  4.3.1 对疑似重大动物疫情,要按照“边调查、边核实、边处理”的原则进行处理。区农业农村委接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后,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报请市农业农村委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并采集病料样品送市相关实验室确诊。本市不能确诊的,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指定的参考实验室确诊。

  4.3.2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实施先期处置。必要时,可采取划定和封锁疫点疫区、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为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消毒、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保障商品供应及发布信息和舆论引导、开展群防群控等措施。

  4.3.3 参与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人员要注重自身安全防护,尤其对重大人畜共患病要采取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等特殊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

  4.3.4 Ⅳ级、Ⅲ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在先期处置基础上,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疫情发生地区政府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分析调查动物疫情及其发展趋势,组织开展疫情调查、监测和处理,进行疫情评估,并加强技术指导,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4.3.5 Ⅱ级、Ⅰ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疫情发生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立即调动应急处置力量,及时赶到疫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一旦疫情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视情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应急处置。

  4.4 疫点、疫区与受威胁区划定

  发生Ⅱ级、Ⅰ级重大动物疫情或需要长期防控的,由市农业农村委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方案, 报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发生Ⅳ级、Ⅲ级重大动物疫情或需要长期防控的,由区农业农村委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4.5 信息发布

  Ⅳ级、Ⅲ级、Ⅱ级、Ⅰ级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由农业农村部发布,或授权市农业农村委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情。

  4.6 应急结束

  4.6.1 终止应急响应条件

  重大动物疫情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照规定处理后,该疫病在至少一个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可终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4.6.2 终止应急响应程序

  4.6.2.1 Ⅳ级、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区农业农村委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终止,并向市农业农村委报告。

  4.6.2.2 Ⅱ级、Ⅰ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委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报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政府批准后终止,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或根据农业农村部相关要求,终止相应应急响应。

  4.6.3 本市行政区域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根据发生省市政府或有关国家、地区官方发布的疫情解除通报,经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咨询组确认并提出报告,由市农业农村委终止本市相关应急响应。

  4.6.4 对短期内无法彻底扑灭的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委制定长效控制方案,继续采取检疫、封锁、控制和消灭等措施,并加强相关疫情的日常管理。

  5  后期处置

  5.1 恢复生产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5.2 社会救助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民政局指导疫情影响区做好对符合相应救助条件的受灾户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并负责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和慈善力量参与向疫区提供救援物资和资金。

  5.3 灾害补偿

  市农业农村委对重大动物疫情及时组织制订灾害补偿标准,报请批准后实施。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区农业农村委要及时按照有关补偿规定,对在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情传播中遭受损失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补偿。

  5.4 保险

  政府部门间建立互通联动机制,鼓励有农业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开发设计重大动物疫情灾害相关保险产品,科学合理制定保险产品的条款、费率,鼓励养殖企业、个人积极参加重大动物疫情灾害保险。相关保险公司应加快受灾保险标的保险理赔工作,促进受灾主体尽快恢复生产。

  5.5 调查与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疫情发生地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疫情发生原因、性质、影响范围、受损程度、责任及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与核实。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加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与处置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联动机制。由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组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业队伍,有关区政府负责组建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培训与演练,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协助实施应急处置。

  6.2 物资保障

  市和区农业农村委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消毒设备、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6.3 经费保障

  依照市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

  7.2 预案修订

  市农业农村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7.3 预案报备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将本预案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本预案定位为市级专项预案,是本市处置重大动物疫情的行动依据,各区政府和本市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订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配套实施方案,定位为本预案的子预案,抄送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2024年5月8日起实施。

  附件:1. 相关单位及职责

  2. 名词术语解释

  附件1

  相关单位及职责

  1. 市发展改革委:计划安排公益性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当专业防疫物资储备不足时,依托市级储备商品机制,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2. 市商务委:做好食用农产品中允许市场交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规划定点;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在疫情处置工作中的商品组织和市场供应。

  3. 市科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科研中的有关问题。

  4. 上海海关:做好上海口岸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管工作,防止重大动物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

  5.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配合农业农村等部门搞好疫区封锁、隔离、动物扑杀等工作;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6. 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对本市流通环节动物产品安全的监管工作;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7. 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组织开展暴露从业人员健康教育等工作,指导暴露场所及相关人员开展健康监护、落实消毒和卫生防护等措施;做好人间疫情医疗应急准备,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疗救治;规范做好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

  8. 市交通委:协调指导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道路运输保障;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对进出本市道口、市内重要路口运载畜禽及其产品车辆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工作,依法打击违法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配合农业农村、公安部门做好疫区的封锁隔离工作。

  9. 市绿化市容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察,掌握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信息;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通报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并在专业设施能力不足时,根据具备条件的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能力,协助做好对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10. 市财政局:落实市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紧急防疫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经费,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管理。

  11. 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相关电信企业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工作,保证疫区的通信畅通。

  12. 市民政局: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人员及时给予社会救助;经市政府同意,统一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接收、分配社会各界向市民政局捐助的救援物资及资金。

  13. 武警上海市总队:根据处置需要,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疫区的封锁、疫点或疫区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14. 市政府新闻办: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和媒体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工作;及时跟踪、收集、分析研判境内外舆情,针对境内外媒体的不实报道,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舆情应对工作。

  15. 市网信办:指导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及时提供网上境内外舆情动态;指导做好网络舆情引导和应对,为突发事件的妥善处置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

  16.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依法监督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履行赔偿责任。

  17.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2

  名词术语解释

  1.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2.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3. 疫区:以疫点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和交通等因素。

  4.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5. 一个潜伏期:从病原体侵入机体并开始繁殖时起,直到疾病的最初症状开始出现的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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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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