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
BSZN-0427-2012/00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的申请与受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
事项代码:0427
分项:新办、依申请变更、重新办理
三、办理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设立其他饲料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三款规定: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申请材料。申请设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办理机构名称: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
2、办理权限: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从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的企业,应当获得市饲料工作办公室的行政许可。
(二)审批内容
对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资格进行审核
(三)法律效力
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活动。
(四)审批对象
在本市申请设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的生产企业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 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2、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5、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6、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不予批准。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按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复印件应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申请材料目录

2、 单一饲料申请材料目录

(三)申请文书名称
《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八、审批期限
申请期限:无申请期限限制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审批办理期限: 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九、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饲料生产许可证》,证件有效期5年。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5、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通过上海市农委政务网(http://e-nw.shac.gov.cn/)了解申请规定的许可条件,并按条件进行自查,是否具备取得许可证的条件。
2、申请人应当按照具体行政许可下载申请表格,网上打印的申请表用A4复印纸。
3、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4、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现场审核时间完成接受核查的准备工作。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
接收地址:长宁区仙霞西路779号
2.网上接收
http://e-nw.shac.gov.cn/
3.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或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接收地址:长宁区仙霞西路779号或大沽路100号3006室
4.传真接收
021-63580987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3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长宁区仙霞西路779号)
(二)电话咨询
021-52161315
(三)网上咨询
http://e-nw.shac.gov.cn/
(四)电子邮件咨询
E-mail:zhangwj@sahvet.gov.cn
(五)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
通讯地址:长宁区仙霞西路779号
邮政编码:200335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上海市农委行政许可受理厅(长宁区仙霞西路779号)
(二)电话投诉
021-63584516
(三)网上投诉
http://e-nw.shac.gov.cn/ (上海农委政务网)
(四)电子邮件投诉
jw@shac.gov.cn
(五)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通讯地址:黄浦区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政编码:200003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厅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5日内完成受理。市饲料工作办公室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的审核,并组织评审组开展实地考核。市饲料工作办公室应当在收到评审意见后5日内做出审查决定。
审查方式:采用书面审查及实地审查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拟在本市从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产品生产的。
(二)依申请变更
1、适用情形
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名称或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市饲料工作办公室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审查方式
以上情形,由于生产设备和生产场地都未发生变化,不需要进行生产现场审核,因此,企业只需向市饲料工作办公室直接提出书面申请,由市饲料工作办公室审查后予以变更。
(三)重新办理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企业设立程序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
1、增加、更换生产线的;
2、生产场所迁址的;
3、增加单一饲料产品品种的;
4、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工作日内,在市农委网站(http://e-nw.shac.gov.cn/)上公开审批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