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

BSZN-0427-2012/00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的申请与受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

事项代码:0427

分项:新办、依申请变更、重新办理

三、办理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设立其他饲料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三款规定: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申请材料。申请设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办理机构名称: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

2、办理权限: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从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的企业,应当获得市饲料工作办公室的行政许可。

(二)审批内容

对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资格进行审核

(三)法律效力

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活动。

(四)审批对象

在本市申请设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的生产企业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 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2、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5、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6、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不予批准。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按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复印件应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申请材料目录

2、 单一饲料申请材料目录

(三)申请文书名称

《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八、审批期限

申请期限:无申请期限限制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审批办理期限: 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九、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饲料生产许可证》,证件有效期5年。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5、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通过上海市农委政务网(http://e-nw.shac.gov.cn/)了解申请规定的许可条件,并按条件进行自查,是否具备取得许可证的条件。

2、申请人应当按照具体行政许可下载申请表格,网上打印的申请表用A4复印纸。

3、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4、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现场审核时间完成接受核查的准备工作。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

接收地址:长宁区仙霞西路779号

2.网上接收

http://e-nw.shac.gov.cn/

3.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或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接收地址:长宁区仙霞西路779号或大沽路100号3006室

4.传真接收

021-63580987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3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长宁区仙霞西路779号)

(二)电话咨询

021-52161315

(三)网上咨询

http://e-nw.shac.gov.cn/

(四)电子邮件咨询

E-mail:zhangwj@sahvet.gov.cn

(五)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

通讯地址:长宁区仙霞西路779号

邮政编码:200335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上海市农委行政许可受理厅(长宁区仙霞西路779号)

(二)电话投诉

021-63584516

(三)网上投诉

http://e-nw.shac.gov.cn/ (上海农委政务网)

(四)电子邮件投诉

jw@shac.gov.cn

(五)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通讯地址:黄浦区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政编码:200003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厅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5日内完成受理。市饲料工作办公室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的审核,并组织评审组开展实地考核。市饲料工作办公室应当在收到评审意见后5日内做出审查决定。

审查方式:采用书面审查及实地审查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拟在本市从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产品生产的。

(二)依申请变更

1、适用情形

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名称或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市饲料工作办公室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审查方式

以上情形,由于生产设备和生产场地都未发生变化,不需要进行生产现场审核,因此,企业只需向市饲料工作办公室直接提出书面申请,由市饲料工作办公室审查后予以变更。

(三)重新办理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企业设立程序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

1、增加、更换生产线的;

2、生产场所迁址的;

3、增加单一饲料产品品种的;

4、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工作日内,在市农委网站(http://e-nw.shac.gov.cn/)上公开审批结果。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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