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农业部第1224号公告《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
为指导饲料企业和养殖单位科学合理使用饲料添加剂,提高饲料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现将农业部第1224号公告《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中各种饲料添加剂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推荐用量指标,是根据不同品种、不同生长阶段的养殖动物对各种饲料添加剂的营养需要量提出的,目的是指导饲料生产企业和养殖单位使用,不作为执法依据。
二、《规范》中各种饲料添加剂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指标,是根据不同饲料添加剂品种对养殖动物和动物性食品安全及对环境是影响提出,超过最高限量可能会对养殖动物、动物性食品或环境造成安全隐患,最高限量指标是执法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三、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通知》(农办牧[2009]50号)要求,《规范》中微量元素品种氧化锌(以元素计),肉鸡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推荐量由80-180毫克调整为80-150毫克/千克。
四、各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结合本辖区饲料生产的实际,指导和规范饲料生产企业和养殖单位合理使用饲料添加剂,自2009年11月1日起,严格依据《规范》开展监督执法行为,对新申请饲料产品的企业自公告颁布之日起执行。
五、市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加强对新申请饲料产品企业标准的评审力度,严格依据《规范》指导企业对超过最高限量指标的产品标准进行合理化调整,建立健全全市饲料生产企业标准档案。
六、各饲料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规范》中对最高限量指标的要求,对现有的产品标准进行自查清理,有超过最高限量指标的产品要及时进行调整,并经市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技监部门备案。新申请饲料产品的企业,所申请产品的各种指标必须符合《规范》中对最高限量指标的要求后,才能进行申报。
附件:农业部第1224号公告《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