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关于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现代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施〔2020〕591号)文件要求,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持备案材料向乡镇政府申请备案。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期限可根据生产需要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及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规定的期限。乡镇政府收到备案材料后,应组织相部门进行现场核实,核实结果应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实通过的须依托“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信息系统”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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