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鳗苗专项捕捞海域,限于北纬30°54′00″以南本市管辖的A类渔区,捕捞期限为2026年1月15日至4月15日止。禁止提前或逾期捕捞鳗苗。严禁越线捕捞,禁止在航道、港池、锚地(含长江口引航锚地)、码头前沿、水利工程设施、工程圈围区和助航标志周围及其通道水域捕捞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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