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单位和个人也可以发挥自身优势,依法设立、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农业科学研究单位和农业技术服务组织;(3)基层供销合作社;(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5)农业科技人员;(6)致力于农业发展的其他组织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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