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种子条例》第二十九条 引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本市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市农业农村或者林业部门备案。经备案的,由市农业农村或者林业部门公告。主要农作物引种者应当在拟引进种植区域开展不少于一年的适应性、抗病性试验。林木良种引种者应当在拟引进种植区域开展品种适应性试验。 引种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应当依法获得品种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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