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农药管理规定》:从事农药经营应当向住所所在区的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市农业农村部门申请:(一)办理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许可的;(二)跨区从事农药连锁经营的;(三)在没有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区从事农药经营的。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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