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农药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规定:自建网站、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其他网络服务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农药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并对其进行核验、登记,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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