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一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市级和区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区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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