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办理转移登记要登记哪些内容?
产生日期:2026-05-16 来源: 上海三农服务热线
根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十六条 办理转移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转移后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获得方式;
(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
(四)转移登记的日期;
(五)改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号码的,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号码;
(六)转移后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居住地不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登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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